本地蜂蜜違規銷售 經銷商被罰4千令吉

Published at Jan 20, 2026 11:24 am
(沐胶20日讯)一名本地蜂蜜经销商因销售不符合《1985年食品条例》的蜂蜜产品,被达叻地方法院判处罚款4,000令吉。
案件中,被告承认出售含蔗糖量超标的蜂蜜产品,因此被法官翁科尔克俊(Onn Kork Joon)判处罚款4,000令吉,或如未缴罚款则监禁两个月。
该行为违反《1983年食品法》第13B(2)(e)条,及《1985年食品条例》第130(2)(c)条的规定。
控方由检控官Elizabeth Sinirisan Chong处理,她强调,此判决显示当局在保障食品安全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严肃态度。
根据案件事实,环境卫生助理官Philip Francis Lichiew在达叻区一间超市抽取该蜂蜜样本,并送往玻璃市食品安全与质量实验室分析蔗糖含量。

2025年8月的分析结果显示,该蜂蜜蔗糖含量高达47.6%,明显违反相关标准。
此案的进一步调查由环境卫生助理官Floria Elhoy Tait协助Florence Yusuf完成。
根据《1985年食品条例》第130条规定,蜂蜜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包括:还原糖含量不少于60%,蔗糖含量不超过10%,且羟甲基糠醛(HMF)含量不超过80毫克/公斤。
同时,《1983年食品法》第13(2)(e)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或出售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食品。
若定罪,违法者可被处以最高20,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五年,或两者并罚。
在相关发展方面,马来西亚卫生部(KKM)提供“食品正品认证计划”,为经认证的食品产品提供认可,包括蜂蜜、肉类、咖啡及燕窝等。

卫生部持续关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事项,并建议公众在购买食品时仔细阅读标签,优先选择带有安全认证标志的产品,如正品认证(Authentic)、MeSTI、良好生产规范(GMP)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标识。
公众如对食品安全有任何疑问,可联系当地区卫生局或州卫生部门,也可浏览卫生部官方网站或关注食品安全与质量部社交媒体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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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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