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企业发展及合作社部在过去5年共接获59宗涉及合作社董事贪污、挪用资金、滥权及董事局成员行为不当的投诉,所有案件均已或正在采取行动处理 。
部长沈志强透过国会书面答复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的问题时表示,凡涉及贪污成分的案件,将交给反贪污委员会进一步调查。
他也说,合作社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及法律约束力,一经登记,即视同地庭的裁决,因此争议各方均必须遵守有关裁决。
不过,沈志强也说,根据《1993年合作社法令》,即使合作社未履行合作社仲裁庭裁决,或拖欠会员应付款项,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有关合作社继续向新会员收取会费或接受投资。
“合作社委员会仍可依据《1993年合作社法令》第69条文,行使绝对权力,以书面命令禁止有关合作社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活动,包括禁止接受新会员缴纳会费或投资,以保障会员利益及维护合作社领域整体的诚信。”
他续说,该部正草拟新的《合作社法案》,以取代《1993年合作社法令》,进一步强化合作社监管与公司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