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20日讯)高等法院治安法庭昨日对一间销售电子烟的公司处以2万令吉罚款,原因是该公司于2025年10月6日在店内推广电子烟。
根据砂拉越州卫生局新闻稿,现年33岁的店铺经理代表公司出庭,当场对指控认罪。
控状显示,该公司因在店内通过印有“BEST VALUE FOR MONEY”字样的海报宣传吸烟产品,违反《2024年公共健康烟草产品控制法》第9(1)条款。
根据该法第9(3)条,公司或个人若被判有罪,可依据第9(3)(B)(i)条款处以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但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并罚。
庭审期间,被告请求从轻处罚,理由是首次犯案且不会重犯。
然而,控方代表莫哈末法罗斯(Mohd Fairos Ibrahim)向法庭指出,根据该法,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在店铺或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任何烟草或替代烟草产品,因为这会鼓励公众吸烟或购买可用于吸烟的产品。
控方强调:“此类违法行为不可罚款和解,应给予适当处罚以作警示,同时提醒其他销售烟草产品的公司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在另一法庭,一间销售电子烟的公司则由律师代表出庭,否认指控。
该公司否认违反《2024年公共健康烟草产品控制法》第10(1)条,即专门店销售可从店外轻易看到的吸烟产品(电子烟)。
控方官员塔祖丁穆尔尼(Tazudin Murni)申请重新安排庭期,法庭定于2月23日重新开庭。
根据砂拉越州卫生局新闻稿,现年33岁的店铺经理代表公司出庭,当场对指控认罪。
控状显示,该公司因在店内通过印有“BEST VALUE FOR MONEY”字样的海报宣传吸烟产品,违反《2024年公共健康烟草产品控制法》第9(1)条款。
庭审期间,被告请求从轻处罚,理由是首次犯案且不会重犯。
然而,控方代表莫哈末法罗斯(Mohd Fairos Ibrahim)向法庭指出,根据该法,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在店铺或社交媒体平台上推广任何烟草或替代烟草产品,因为这会鼓励公众吸烟或购买可用于吸烟的产品。
控方强调:“此类违法行为不可罚款和解,应给予适当处罚以作警示,同时提醒其他销售烟草产品的公司遵守法律。”
另一方面,在另一法庭,一间销售电子烟的公司则由律师代表出庭,否认指控。
该公司否认违反《2024年公共健康烟草产品控制法》第10(1)条,即专门店销售可从店外轻易看到的吸烟产品(电子烟)。
控方官员塔祖丁穆尔尼(Tazudin Murni)申请重新安排庭期,法庭定于2月23日重新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