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托人照顾后失联同属“弃婴” 上诉庭判孩子自动获公民权

Published at Aug 06, 2026 11:56 am
上诉庭裁定,一名出生后被生母交由他人照顾,随后生母永久失联的孩子,同样属于《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弃婴”,因此可享有防止无国籍的宪法保障,并依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这项裁决意味着,遭生母托付给照护机构后失去联系的婴儿,与被遗弃在路边或婴儿保护箱(Baby Hatch)的弃婴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据《马来邮报》报道,此案主角是一名仅以“LS”称呼的少女,以保护其身份。她于森美兰州芙蓉出生,出生数天后便被生母送往一家儿童照护中心,自此生母便音讯全无。

现年即将满14岁的LS,并不知道亲生母亲的身份。她两周大时便由养父母从照护中心接回抚养,并依法完成领养程序,而养父母同样不知道其生母是谁。

不过,国民登记局在她的出生证明上,将其国籍登记为“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促使养父母入禀法庭,主张她实际上属于无国籍人士,并应获承认为马来西亚公民。

高庭于2025年11月28日驳回LS的申请,认为由于有证据显示其生母是刻意将婴儿交给照护中心负责人,因此不属于“弃婴”。

然而,上诉庭如今推翻高庭裁决,并谕令国民登记局发出身份证(MyKad)给LS。

上诉庭:关键在于是否遭遗弃

上诉庭于8月3日,由三司一致裁定LS属于遭遗弃的新生儿,因此依法为马来西亚公民。

代表律师阿嘉莉雅指出,上诉庭法官拿督法依莎发表完整判词时表示,本案主要围绕《联邦宪法》三项条文展开,包括:

《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条文(保障弃婴免于无国籍);
《联邦宪法》第14(1)(b)条;
《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文(规定凡出生于马来西亚,且至少一名父母为公民或永久居民者,即自动成为公民)。

根据第19B条文,遭遗弃的新生儿可推定其母亲为马来西亚永久居民,因此符合取得公民权的宪法条件。

法庭指出,本案关键在于,生母是否永久放弃孩子,而非孩子是以何种方式被遗弃。

判词指出,若生母是将孩子交托给可信赖人士代为寻找新家庭,并从此彻底失联,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法庭强调,宪法保障不会因为生母选择把婴儿交给安全可靠的人士,而非遗弃在街边、医院或婴儿保护箱,就因此失效。

政府须推翻法律推定

上诉庭也裁定,第19B条文赋予的法律推定,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负责推翻。

换言之,国民登记局及政府必须证明LS的生母并非永久居民,而不是要求LS或其养父母证明一个无法证明的“负面事实”,即他们确实不知道生母身份。

由于政府未能提出足够证据推翻有关推定,上诉庭最终宣判LS依法属于马来西亚公民。

审理本案的另外两名法官分别为拿督诺琳及拿督阿丽莎。

LS一方除了阿嘉莉雅外,也由律师柯媞卡代表;政府则由高级联邦律师胡斯尼雅出庭。

谕令14天内重发出生证明及身份证

LS的养父母虽非马来西亚公民,但于2023年3月代表她入禀法庭,起诉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长及马来西亚政府。

上诉庭批准其提出的7项主要诉求,包括宣告LS依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a)条及第三部分第19B条,依法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并推定其母亲为永久居民。

法庭同时裁定,国民登记局将LS登记为“非公民”的出生证明违反其作为马来西亚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

因此,上诉庭谕令国民登记局须在14天内重新签发注明LS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出生证明,并于同一期限内发出MyKad身份证,同时不作任何堂费裁决。

与另一宗弃婴公民权案一致

事实上,上诉庭于今年6月30日也曾以2比1多数裁决,另一名代号“M”的少女同样符合《联邦宪法》第19B条文的保障。

该案中的“M”出生于巴生一家诊所,数天后遭身份不明的生母遗弃,生母更注销手机号码并彻底失联,未留下任何可追查身份的资料。

上诉庭当时裁定她属于遭遗弃的新生儿,因此依法享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不过,政府已针对该案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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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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