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0日讯)一家食品进口公司因销售含有超过规定限量农药的鲜橘子(limau mandarin segar),昨日被地方法庭判处罚款4000令吉。
代表公司出庭的被告在地方法官梅森·贾罗·勒尼亚·巴拉扬(Mason Jaro Lenya Barayan)面前认罪。
被告被控违反1985年《食品条例》第397(1)条,并根据同条例第397(2)条受到处罚。
根据案情,2024年12月20日,该公司从国外进口的鲜橘子样品被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这些橘子中含有每公斤0.02毫克的有机磷/氯吡硫磷(Organophosphorus/Chlorpyrifos)农药残留,超过了1985年《食品条例》第41(3)(c)条规定的标准。
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食品中不得含有每公斤0.01毫克或以上的农药残留,除非该农药被列入第16附表或《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
庭审中,古晋卫生局执法与法律组检察官莫哈末·费罗斯·易卜拉欣(Mohd Fairos Ibrahim)向法庭表示,农药残留若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对人体器官造成伤害。
检察官请求法庭给予被告适当的处罚,以对其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这也旨在提醒其他食品进口商,在向马来西亚进口食品时须更加谨慎,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符合相关规定。
代表公司出庭的被告在地方法官梅森·贾罗·勒尼亚·巴拉扬(Mason Jaro Lenya Barayan)面前认罪。
被告被控违反1985年《食品条例》第397(1)条,并根据同条例第397(2)条受到处罚。
根据案情,2024年12月20日,该公司从国外进口的鲜橘子样品被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这些橘子中含有每公斤0.02毫克的有机磷/氯吡硫磷(Organophosphorus/Chlorpyrifos)农药残留,超过了1985年《食品条例》第41(3)(c)条规定的标准。
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食品中不得含有每公斤0.01毫克或以上的农药残留,除非该农药被列入第16附表或《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
庭审中,古晋卫生局执法与法律组检察官莫哈末·费罗斯·易卜拉欣(Mohd Fairos Ibrahim)向法庭表示,农药残留若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对人体器官造成伤害。
检察官请求法庭给予被告适当的处罚,以对其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这也旨在提醒其他食品进口商,在向马来西亚进口食品时须更加谨慎,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