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9日讯)砂行动党政治教育主任郑爱鸰律师指出,在砂拉越,土地拥有权属于租赁制度,更新地契期限和向砂拉越政府支付更新费,以维持合法拥有权是必要的。如果一个产业的地契期限在到期时没有获得更新,该产业将归还给砂拉越政府。
“当房产有多个共同业主,当不是所有的共同业主能够或愿意按照土地测量局的要求签署申请地契更新文件时,问题就会出现了。”
她发文告时指出,过去几年,郑爱鸰注意到许多类似案例,其中一位房产共同业主拒绝或找不到其下落,因而无法签署地契更新文件。
她表示,在最近接接触到的一个案例是申请更新一份8栋排屋毗连而建的土地产权契约。这种在一块土地上建造几栋房屋的地契在以前的旧地契中是很常见的,多位共同业主共享一张地契。 在此案里共有28 名共同业主,其中至少有15 人住在该土地上的 8 栋排屋。
“然而,其中一栋排屋的共同业主去世,其余排屋的共同业主无法找到已故共同业主的受益人,也就是她的 3 个孩子。由于找不到其孩子签署申请地契更新文件,其余排屋的共同业主也就无法通过土地测量局处理地契更新申请。”
她称,这些排屋的共同业主花费了他们一生的大部分积蓄来购买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有些人甚至向银行贷款,并已还清贷款。但由于土地测量局实行的政策是要求所有共同业主必须签署地契更新文件,其余的共同业主现在面临着失去房屋合法拥有权的现实可能性。
她说,尽管意识到这些共同业主面临的严重后果,土地测量局仍不见采取较为宽松和现实的政策,允许在不需要所有共同业主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处理地契更新的申请。土地测量局不应忽视共同业主问题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其中共同业主缺席或不合作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其他共同业主失去房屋的合法拥有权。
她表示,其实如果土地测量局实施较宽松和现实的政策,是不会导致土地拥有权发生变化。然而,土地测量局始终要求共同业主向法庭申请庭令,然后才允许此类案件的地契更新申请。
“这是极其不公平,因为法庭案件的审讯程序通常耗时且成本高昂,而法庭庭令的要求将造成这些不幸的共同业主承担比他们通过支付更新费而承担的更多费用。 而对于那些无力将此事诉诸法庭的共同业主,他们将面对房屋被归还给砂拉越政府,失去房屋合法拥有权的可怕后果。”
她指出,这是不可被接受的,因为这相当于人们以高价购买房屋和产业,有些人甚至申请并完成缴付数十万令吉的银行贷款,但如果他们因为找不到共同业主而无法更新地契,他们的土地和产业将在 60 年租约结束时归还给政府。
因此,郑爱鸰呼吁天然资源与城市发展部以及土地测量局紧急审查处理更新地契申请的政策。若共同业主找不到某些共同业主,只要他们可以证明已经努力联系这些失联的共同业主(如在报纸刊登广告),土地测量局应允许他们的地契更新申请。
“如此一来,共同业主们就不必担心由于找不到某些共同业主,他们的房产的合法拥有权就会被不公平的遭到剥夺,他们的焦虑和压力就会减轻很多。”
她强调,更好的是,为了解决这个棘手问题,郑爱鸰敦促砂拉越政府审查和修改《砂拉越土地法令》,要么自动更新地契,特别是住宅用地,要么将这些住宅租赁土地转换为永久地契,这样人民就不会被视为是砂拉越政府的永久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