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8日综合电)越南政府昨日颁布了有关在越工作外国人的第219号法令,其中对在越工作的外国劳动者许可发放事项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新法令将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说明报告合并到工作许可申请文件材料中。申请材料包括: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用工需求说明和许可申请文件;健康证明(由越南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发,或与越南签有互认协议的外国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内的护照;不超过6个月的司法记录证明或无犯罪记录确认以及证明工作形式的相关文件。
根据法令,工作许可的办理时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原为5日)。如不批准,须在3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地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办理许可及相关手续;若在多个省市工作,由雇主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
法令补充规定,由各部、部级机构或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受邀来越南在金融、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优先领域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可免于办理工作许可证。
免办对象包括:《劳动法》第154条第3-8款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在3亿越盾及以上的所有者或成员;股份公司出资额在3亿越盾及以上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来越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官方发展援助项目相关任务的;经外交部确认的外国记者等。
其他免办对象还包括:由外国机构派遣来越在外交机构或政府间组织建议成立的教育机构担任教学、管理职务的;在越或境外就读的外国学生与越方用人单位签有实习协议者;外交机构成员的亲属;持公务护照者;根据国际条约以志愿、不领取工资形式在越工作的志愿者。
此外,年内在越工作总时间不超过90天的经理、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或在世贸组织承诺的11个服务行业范围内已被外国企业连续聘用满12个月的企业内部调动人员也可免办工作许可。
经教育与培训部确认来越从事国际教育项目教学、研究、转让,或担任由外国外交机构、政府间组织建议成立的教育机构管理职务的人员同样享有免办待遇。
该规定自昨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