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司认为,在马来西亚的背景下废除《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并不合适,因为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受到伊斯兰教、马来人和亚洲人的惯常所约束。
柔佛州宗教司拿督雅亚阿末表示,在我国的社会现实面下,男性一般被视为领导者,而女性是一群需要受保护的群体,因为她们被认为是弱势的。
“因此,在马来西亚,设立了妇女、家庭和社会发展部,这显示妇女需要特别保护。”
他在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如是表示。
联邦法院裁决上周五(15日)裁决,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已违反联邦宪法,因此,这个不合时宜的律法应当废除。
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认为,上述条文仅基于性别而存在不合法的歧视,有违宪法第8(2)条文(性别平等)。“498条文只赋权丈夫依赖这个条款,进而排除妻子的所有权利。因此,这只是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五司是就一名商人挑战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一案,作出一致的裁决。现年53岁的商人遭一名人夫举报,于2018年在雪兰莪州的一所公寓诱拐已婚妇女,因而于2020年在八打灵再也推事庭被控上庭。根据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一旦定罪,被告将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不过,雅亚阿末认为,尽管基本结构原理确立了诸如平等权利和基本自由等特定原则,但不能在不考虑成为马来西亚社会核心生活价值的当地文化价值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他强调,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男人的义务中都包含妇女的权利,例如妻子的权利、女儿的权利、姐妹的权利和母亲的权利。
“这并不是要贬低女性,而是伊斯兰教保护女性的体现,因而存在婚姻财产平等份额的条款以确保妇女的权利始终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