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22日讯)古晋高等法院定于2月3日,就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liam Nasional Berhad,PETRONAS)旗下五家子公司,针对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总监及公用事业与电讯部所施加的1亿2000万令吉罚款,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许申请作出裁决。
古晋高庭法官迪恩韦恩(Dean Wayne)预计将宣读裁决,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有关公司提出的准许申请。
涉案的五家子公司分别为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Sdn Bhd)、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二公司(Malaysia LNG Dua Sdn Bhd)、国油勘探有限公司(Petronas Carigali Sdn Bhd)、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三公司(Malaysia LNG Tiga Sdn Bhd)及国油液化天然气9有限公司(Petronas LNG 9 Sdn Bhd)。上述公司因未按《2016年天然气分配条例》(Gas Distribution Ordinance,DGO 2016)第7条文规定,在砂拉越申请营运执照而遭罚款。
根据该条例第21A条文,每宗案件可处以最高2000万令吉罚款。本案中,当局向有关公司发出8张罚单,导致每家实体被罚1500万令吉。
代表国油的律师Khoo Guan Huat及Alex Ngu Sze Shae辩称,有关公司属于受联邦法律《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PDA 1974)管辖的业务单位,而非受作为州法律的DGO 2016所约束。
他们认为,DGO 2016并不适用于这些子公司,因砂拉越州立法议会(DUN)被指已超越《1963年婆罗洲各州(立法权力)令》(State of Borneo States (Legislative Powers) Order 1963)所赋予的权限。有关争议涉及天然气处理、加工、分离与运输活动,以及天然气分配管道的建设或维护之执照条件。
来自总检察署的联邦高级副检察官阿末哈尼尔汉巴利(Ahmad Hanir Hambaly)向法庭表示,当局此前已致函表明,不反对国油子公司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许申请。
不过,代表砂拉越总检察署的州法律顾问拿督JC Fong则指出,五家子公司未能显示具备足够理据的案件,以继续进行司法检讨。
他强调,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实体。
他说:“PDA仅在‘PETRONAS’的定义下,赋予国油石油所有权,并不涵盖其子公司。因此,PDA下赋予国油的任何权力,例如在第6条文下无需首相批准即可从事石油营销与分销的业务,并不适用于国油子公司;相反,子公司必须遵守州政府有关天然气供应与分配的法律,并须在DGO下取得执照。”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联邦宪法》第95C(3)条文,通过《1963年婆罗洲各州(立法权力)令》赋予砂拉越州议会有关天然气分配的立法权,意味着该事项被视为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范畴。
因此,他指出,砂拉越州议会拥有绝对权力,为州内天然气分配事宜制定法律。
出席庭审的还有来自砂拉越总检察署的州高级副检察官莫哈末阿兹鲁尔阿兹兰(Mohd Adzrul Adzlan)。
古晋高庭法官迪恩韦恩(Dean Wayne)预计将宣读裁决,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有关公司提出的准许申请。
涉案的五家子公司分别为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Malaysia LNG Sdn Bhd)、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二公司(Malaysia LNG Dua Sdn Bhd)、国油勘探有限公司(Petronas Carigali Sdn Bhd)、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三公司(Malaysia LNG Tiga Sdn Bhd)及国油液化天然气9有限公司(Petronas LNG 9 Sdn Bhd)。上述公司因未按《2016年天然气分配条例》(Gas Distribution Ordinance,DGO 2016)第7条文规定,在砂拉越申请营运执照而遭罚款。
根据该条例第21A条文,每宗案件可处以最高2000万令吉罚款。本案中,当局向有关公司发出8张罚单,导致每家实体被罚1500万令吉。
他们认为,DGO 2016并不适用于这些子公司,因砂拉越州立法议会(DUN)被指已超越《1963年婆罗洲各州(立法权力)令》(State of Borneo States (Legislative Powers) Order 1963)所赋予的权限。有关争议涉及天然气处理、加工、分离与运输活动,以及天然气分配管道的建设或维护之执照条件。
来自总检察署的联邦高级副检察官阿末哈尼尔汉巴利(Ahmad Hanir Hambaly)向法庭表示,当局此前已致函表明,不反对国油子公司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许申请。
不过,代表砂拉越总检察署的州法律顾问拿督JC Fong则指出,五家子公司未能显示具备足够理据的案件,以继续进行司法检讨。
他强调,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实体。
他说:“PDA仅在‘PETRONAS’的定义下,赋予国油石油所有权,并不涵盖其子公司。因此,PDA下赋予国油的任何权力,例如在第6条文下无需首相批准即可从事石油营销与分销的业务,并不适用于国油子公司;相反,子公司必须遵守州政府有关天然气供应与分配的法律,并须在DGO下取得执照。”
他进一步解释,根据《联邦宪法》第95C(3)条文,通过《1963年婆罗洲各州(立法权力)令》赋予砂拉越州议会有关天然气分配的立法权,意味着该事项被视为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范畴。
因此,他指出,砂拉越州议会拥有绝对权力,为州内天然气分配事宜制定法律。
出席庭审的还有来自砂拉越总检察署的州高级副检察官莫哈末阿兹鲁尔阿兹兰(Mohd Adzrul Adz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