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2日讯)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要求对律师费进行全额征税的判决,并驳回了在涉及客户及其律师的案件中引入进一步证据的申请。
上诉是针对法官的裁决而提出的,法官下令对8811号和8815号法案全部进行征税。由LZ Hussain & Co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两位律师代表的客户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声称这些法案包含大量错误和过高的收费。
然而,何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反对该申请,声称客户未能具体说明有争议的个别项目,而税务令将损害她对账单的留置权。
2024年12月16日,首席大法官与两位大法官一起作出判决,驳回了提交进一步证据的申请,并同意大法官对账单征税的决定。
法院认定,下令对账单进行全额征税的决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强调客户提出的分歧并不需要在法官面前对每一项进行单独争议。
法院进一步强调,这样的下令将避免将申请变成“小型征税活动”,从而不必要地拖延诉讼程序。
法院还回应了上诉人的论点,即应该下令进行部分征税。
法院指出,客户没有对账单中的每一项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接受这些指控,法官下令对全部账单进行征税是正确的。
法院指出,将法官面前的评税申请变成对每一项费用的全面审查是不恰当的,而应该留给评税官。
另一个重要问题与案件的程序处理有关。于2024年11月23日,上诉人致函代理总书记官,请求延长提交针对法官裁决的上诉通知书的时间。
这封信函在发送时并未抄送给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对此感到不安。法院裁定,此类通信应与对方共享,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作为回应,法院下令上诉人赔偿客户因该疏忽而产生的费用。
判决还涉及了账单利息问题。法院裁定,利息问题将留给税务官处理,因为确切金额只能在税务程序结束后才能确定。
法院拒绝对利息索赔或与费用相关的反索赔作出任何裁决。
最后,法院维持了法官的判决,指出没有任何理由干涉对律师费用进行全面征税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