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北芇一名女子和前前男友在旅馆“爱爱”时,同意拍摄口交性爱影片,同时要求事后删除,岂料两人分手后,前前男友将影片转传给女方前男友,最终辗转流入其现任男友手中。
香港01报道,受害人惊悉事件怒告两名前男友,法官判定两名被告触犯“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罪,需各向受害人赔偿10万新台币(约1.24万令吉),同时承诺删除影像,若再散布,需再赔50万新台币,并判处2名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但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
案发2024年3月,受害人和前前男友在台北某旅馆发生性行为,出于信任,同意用手机拍摄为他口交的性影像,同时要求对方观看后立即删除。岂料两人分手后,男方没有依约删除影片,反而于同年10月未经前女友同意,透过Messenger以分享萤幕画面方式,将该段性影像传送给女方下一任前男友观看。
对方以萤幕录影方式储存影片,再之未经受害人同意,从LINE转传给丁姓女网友观看,丁女将影片传到受害人现任男友手中,受害人得知事件后报警处理。
接受调查期间,2名前男友同样认罪,警方扣查其手机、电脑等,检察官其后提出起诉。案件在基隆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法官考虑到2名男被告认罪,需各向受害人赔偿10万新台币,并承诺删除影像,若再散布,再会额外赔偿50万新台币。双方达成和解,法官裁定“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成,判处有期徒刑6月,但可易科罚金,均缓刑2年,同时没收案中手机和电脑等证物,不得上诉。
案发2024年3月,受害人和前前男友在台北某旅馆发生性行为,出于信任,同意用手机拍摄为他口交的性影像,同时要求对方观看后立即删除。岂料两人分手后,男方没有依约删除影片,反而于同年10月未经前女友同意,透过Messenger以分享萤幕画面方式,将该段性影像传送给女方下一任前男友观看。
对方以萤幕录影方式储存影片,再之未经受害人同意,从LINE转传给丁姓女网友观看,丁女将影片传到受害人现任男友手中,受害人得知事件后报警处理。
接受调查期间,2名前男友同样认罪,警方扣查其手机、电脑等,检察官其后提出起诉。案件在基隆地方法院进行审理,法官考虑到2名男被告认罪,需各向受害人赔偿10万新台币,并承诺删除影像,若再散布,再会额外赔偿50万新台币。双方达成和解,法官裁定“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成,判处有期徒刑6月,但可易科罚金,均缓刑2年,同时没收案中手机和电脑等证物,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