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及拿督科林劳伦斯认为上诉庭认定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下,证明各项控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是正确。
他们在判词中说,并无发现上诉庭在裁决过程中存在任何可供上诉的法律错误,因此联邦法院没有理由介入推翻上诉庭的判决。
在教唆罪的罪名上,仄莫哈末鲁兹马表示,赛沙迪作为被指控的教唆者不能被视为教唆前土青团助理财政拉菲克,因为拉菲克哈金本人从未被提控。
他表示,即使没有充分证据,仅凭第13名控方证人的自供就认定他犯罪,在法理学上并不能构成证明。
他也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赛沙迪被指挪用的12万令吉属于土青团,因为根据证据,这笔款项来自柔佛麻坡及安邦De Palma酒店举行的两场筹款晚宴,以为赛沙迪的政治竞选活动筹募经费,因此赛沙迪便成为这笔12万令吉款项的受惠人。
他表示,既然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赛沙迪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涉及12万令吉不诚实挪用财物),因此以该项控罪作为前提罪行的两项洗黑钱控罪也无法成立。
不过,三司之一拿督斯里阿布巴卡认为,控方已经成功证明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立。
他认为,该12万令吉仍属于竞选资金,并非赛沙迪个人所有,因此相关洗黑钱控罪亦已获证明。
因此,他认为应恢复高庭原判,即针对各项相关罪名判处赛沙迪监禁6个月、鞭笞1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若未缴付罚款,则须另加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