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长拿督阿米占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完全透过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是无法获得版权的保护。
他指出,根据《1987年版权法令》,版权相关保护仅提供给符合资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即个人或团体,因此,完全透过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则不具备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在这方面,版权作品的原创性必须源自于(作者)的努力(Sufficient Effort),且已被书写、记录或转换为某种物质形式。”
阿米占周二在国会下议院,透过书面答覆人民党斯里阿曼国会议员多拿督斯里丽丝苏菲亚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他表示,若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侵犯了现有版权,原创则可透过民事诉讼,要求合理的弥补,申请禁制令、索取赔偿、利润核算及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谕令。
他指出,原创者也可以向内贸部执法组进行投诉,以采取刑事执法行动。
他表示,该部门目前也透过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探讨更新现有法律的必要性,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及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