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一名公司秘书因涉嫌违反《2016年公司法》,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提交虚假陈述文件,在地庭面对4项控状,并否认有罪。
诺哈丝琳达阿德南(Norhaslinda Addenan)于7月23日在地庭法官艾努沙林莫哈末(Ainul Shahrin Mohamad)面前,对4项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593(b)条文提出的控状表示不认罪。该条文涉及向公司注册官作出虚假陈述。
根据控状内容,诺哈丝琳达被指在申报文件中,谎称会计师事务所Hisham & Co.为ANZ Ecotech Resources私人有限公司的审计师,尽管该事务所从未为该公司进行审计。
首项控状涉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表,其余3项控状则涉及提交该公司2017、2018及2019财政年度的《拥有股本公司的年度申报表》(Section 68 Annual Return of Company Having a Share Capital)。
一旦罪成,她将面对《2016年公司法》第593条文规定的刑罚,包括最高监禁10年、罚款最高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批准诺哈丝琳达以5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适用于全部4项控状。
案件定于9月10日再度过堂,以便控方移交相关文件,并让被告委任律师代表。
控方由大马公司委员会主控官东姑诺祖莱拉东姑阿都阿兹(Tengku Nor Zurairah Tengku Abdul Aziz)主控,而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大马公司委员会随后发表声明重申,当局将继续对任何被发现向委员会提交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资料或报告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该委员会表示,将持续致力确保相关法令获得遵守,同时在马来西亚企业领域推动诚信、问责制及良好公司治理。
根据控状内容,诺哈丝琳达被指在申报文件中,谎称会计师事务所Hisham & Co.为ANZ Ecotech Resources私人有限公司的审计师,尽管该事务所从未为该公司进行审计。
首项控状涉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表,其余3项控状则涉及提交该公司2017、2018及2019财政年度的《拥有股本公司的年度申报表》(Section 68 Annual Return of Company Having a Share Capital)。
一旦罪成,她将面对《2016年公司法》第593条文规定的刑罚,包括最高监禁10年、罚款最高3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庭批准诺哈丝琳达以5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适用于全部4项控状。
案件定于9月10日再度过堂,以便控方移交相关文件,并让被告委任律师代表。
控方由大马公司委员会主控官东姑诺祖莱拉东姑阿都阿兹(Tengku Nor Zurairah Tengku Abdul Aziz)主控,而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大马公司委员会随后发表声明重申,当局将继续对任何被发现向委员会提交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资料或报告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该委员会表示,将持续致力确保相关法令获得遵守,同时在马来西亚企业领域推动诚信、问责制及良好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