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称无需公开撤控理由 LFL:任何公职都受监督

Published at Jan 15, 2024 04:07 pm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表示,任何公职人员,无论是总检察长还是首相,都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或拒绝透露理由。

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再益马烈周一在文告中表示:“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中,不存在公职人员不受公众监督和问责的情况。”

他表示,总检察长拿督阿末特里鲁丁声称他无需公开撤销刑事指控的理由,这是错误的,也违反了法治。

“我们参考他今天(周一)的声明,即检察官无需向公众解释为何撤回刑事指控,而是由检察官根据联邦宪法提出或停止指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总检察长没有责任向公众给予理由,正如特里鲁丁所说,这意味着他不对公众负责。”

再益表示,联邦法院在已判决的案件中多次裁定,总检察长在提出或撤销检控方面没有绝对或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首席大法官最近在‘桑德拉(N. Sundra Rajoo)起诉内政部’一案中强化并强调了这一点。由于自由裁量权并非不受限制,因此必须提供理由。履行公职绝不能笼罩在秘密中。”

再益表示,总检察长的声明似乎是对其办公室因撤销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47项腐败指控而受到公众广泛批评的回应。

“如果是这样,这种解释并不能增强人们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

较早前,特里鲁丁在布城国际会议中心举办2024年司法年开幕仪式上致词时表示,检控官在决定终止提控被告时,是无需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理由。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检控官有权提出和终止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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