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3子女常年住狮城 判为夫妇离婚案审理地

Published at Aug 14, 2026 03:54 pm
上诉庭裁决,一对要求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夫妇应在新加坡办理该诉讼案,并指法庭必须考量他们三名从2008年开始就在新加坡生活的孩子。

由法官拿督王健强(译音)、拿督斯里哈欣韩扎以及拿督阿维阿布都华哈组成的上诉庭三司,批准妻子提出的两项上诉,并撤销了高庭对丈夫在马来西亚发起离婚诉讼所作出的各项谕令。

化名为XYZ的丈夫,被判须向化名为ABC的妻子,支付4万5000令吉的费用。

法院也裁决丈夫并无有效地把离婚文件,交给居住在新加坡的妻子。

这对夫妇是在2001年9月13日,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在美里共偕连理,并在2004年移居到澳洲后,于2008年7月迁至新加坡。

妻子和三名子女之后一直居住新加坡,而丈夫则于2011年4月返回马来西亚生活和经营生意。

妻子是在2023年8月1日于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 (FJC)提起离婚诉讼,而丈夫则在四个月后于马来西亚高庭提出诉讼。

丈夫从马来西亚高庭获得单方面准令,可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或WhatsApp的方式,把离婚文件交给居住在新加坡的妻子,而相关文件最终通过电子邮件和WhatsApp交给妻子。

高庭之后驳回妻子提出撤销该准令的申请,并批准丈夫申请的禁令,禁止妻子继续新加坡的诉讼程序。

王健强在长达26页的判词中指高庭犯了多项失误,包括确定离婚适当的管辖法庭时,没有考虑这对夫妇三个孩子的最佳利益。

他说,这对夫妻的长女患有自闭症和遗传性血管性水肿,而双胞胎的其中一人则患有阅读障碍。

三名子女目前跟他们的亲友一样,在新加坡生活和求学。

王健强表示,妻子一直在新加坡照顾孩子,并与孩子们保持着情感和心理上的联系。

他补充,基于长女是新加坡公民,因此新加坡的家事司法法院在执行涉及子女探视权、监护权、抚养权及抚养费方面的判令时,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王健强认为这些考量因素的重要性,超越了丈夫在主张马来西亚是自然审判地时所提出的理由。

上诉庭也考量了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早前的裁决,即新加坡是解决该离婚案“更自然且适当的判决地方”。

另外,上诉庭也指通过电子邮件和WhatsApp的方式,把离婚申请书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交给当事人的做法,不符合新加坡的有关法律程序。

因此,法庭撤销了马来西亚的离婚申请及相关通知,并宣告高庭对妻子在马来西亚的离婚诉讼中,没有管辖权。

代表妻子出庭的律师分别是拿督马力英迪亚、吴秀玲(译音)、林依雯(译音)和张凯泽(译音);丈夫的代表律师则是符月娥、吉兰达里瓦、王约翰(译音)和奈夫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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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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