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6日讯)一名本地男子因反复涉及冰毒滥用,今日在古晋地庭被判处监禁5年及鞭刑1下。
40岁的Isa Mohamad,来自Kampung Lutong Sebangan,在法官Noorhisham Mohd Jaafar面前承认罪行。
根据控状,被告此前已于2023年8月22日及11月2日,两度因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被定罪。
本次案件中,他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约1时10分,在古晋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JSJN)办公室接受扣留期间,再次被检出吸食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
案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39C(1)条文下判刑。
第15(1)(a)条文规定,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而第39C(1)条文则规定,累犯者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7年,并可鞭刑不超过3下。
此外,法庭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接受为期3年的监督。
案情显示,被告是在古晋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警方逮捕后进行尿检,初步结果呈阳性。
随后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科化验报告证实其尿液含有上述毒品成分。
法庭同时裁定刑期从今年2月11日被捕日起计算。
此案由副检察司Adriana Maisarah Mohd Farid主控,被告未聘请代表律师。
40岁的Isa Mohamad,来自Kampung Lutong Sebangan,在法官Noorhisham Mohd Jaafar面前承认罪行。
根据控状,被告此前已于2023年8月22日及11月2日,两度因违反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被定罪。
本次案件中,他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约1时10分,在古晋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JSJN)办公室接受扣留期间,再次被检出吸食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
第15(1)(a)条文规定,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而第39C(1)条文则规定,累犯者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7年,并可鞭刑不超过3下。
此外,法庭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接受为期3年的监督。
案情显示,被告是在古晋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警方逮捕后进行尿检,初步结果呈阳性。
随后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科化验报告证实其尿液含有上述毒品成分。
法庭同时裁定刑期从今年2月11日被捕日起计算。
此案由副检察司Adriana Maisarah Mohd Farid主控,被告未聘请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