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中心:总检长与检控官分权修宪案 仍无法解决长期独立性问题

Published at Jun 25, 2026 02:07 pm
反贪与朋党主义中心(C4 Center)指出,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针对律政司长(AG)与检察司长(PP)职务分权提出的修宪建议,虽然朝着正确方向迈进,但仍不足以解决检控官长期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该中心今日发表文告表示,尽管支持将律政司长与检察司长职务分开,由两人分别担任,但有关改革必须达到更高标准,确保检控官不受行政权干预,真正发挥司法制衡作用。

文告指出,目前律政司长兼任检控官,既是政府法律顾问,又负责刑事检控工作,当行政机构成员涉及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削弱司法独立性及制衡机制。

C4认为,除了分离两项职务外,检察司长的委任程序也必须纳入实质性的国会监督,以确保其独立性及问责性。

根据特别遴选委员会提出的修正建议,检察司长将由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JLSC)向国家元首推荐人选,而不再由首相直接决定。然而,C4批评该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仍与行政体系有关,因此行政部门依然掌握过大的影响力。

文告指出,修正案赋予国会的角色仅限于获知候选人名单及提供意见,但并无机制确保这些意见被采纳。换言之,国会只能“评论”,却无法真正参与决策过程。

C4进一步指出,法案条文使用“可以(may)”字眼,意味着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甚至可在未征询国会意见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委任程序,使国会沦为旁观者,而非具实际监督权力的机构。

该中心强调,即使经过特别遴选委员会修订,法案仍未充分回应检控官独立性的核心问题。因此,在作出重大修改前,不应仓促通过有关法案。

为此,C4建议建立更严格的委任机制,包括先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国会审查、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进行背景调查及面试、公开提呈审查报告供国会辩论,并最终仅从国会推荐的人选中提名一人供国家元首委任。

C4强调,若没有充分的国会监督与问责机制,马来西亚可能通过一项存在缺陷的宪法修正案,不仅无助于提升良好治理,反而可能成为制度改革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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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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