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看车员或“停车虫” 罪成可罚款2千或监禁半年

Published at Aug 27, 2025 11:16 am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9(2)条文,非法看车员或“停车虫”(ulat parkir)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再犯者罚款将增加至不超过4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首相署(直辖区)是在国会书面回答武吉免登国会议员方贵伦的提问时称,当局可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就“停车虫”采取执法行动。

“今年1月份,吉隆坡市政局共采取了43项执法行动,26宗案件已提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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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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