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8日讯)法官拿督法里兹·高欣阿都拉(Justice Dato Faridz Gohim Abdullah)将于2026年1月30日对砂石油(PETROS)提出的诉求作出判决,该诉求寻求法院宣告国油(PETRONAS)对银行发行的银行担保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不公正、违法,因此无效。
国油在砂石油拒绝支付2024年8月交付的天然气费用后,调用了银行担保。当时,国油并未取得根据《天然气分销条例》(DGO)在砂拉越供应天然气的许可。
在砂石油律师强烈反对下,法院仍批准国油及联邦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达图·赛勒斯·达斯(Datuk Cyrus Das)递交额外陈词,截止日期为11月28日。法院也允许砂石油及砂拉越政府在12月14日前递交最终答辩陈词。
砂拉越州法律顾问拿督斯里Fong JC代表砂拉越政府提交陈词时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国油的不公正行为包括:
·尽管已同意遵守《砂拉越天然气销售协议》(SGSA)第24.2条下的所有书面法律,国油仍拒绝遵守有效制定的州法律——《天然气分销条例》(DGO),该条例要求国油获得在砂供应天然气的许可;
·阻止其他获得DGO许可的上游天然气生产商(如砂拉越石油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Petroleum Sarawak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Sdn Bhd)将天然气出售给作为天然气聚合商的砂石油;
·在SGSA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向砂石油交付天然气,违反DGO;
·通过上述行为,国油削弱了DGO的效力,而DGO是根据联邦宪法第95C条的命令并经IGC报告建议通过的法律。
Fong表示,砂拉越政府有责任确保立法机关为民众利益通过的法律得到国油的遵守。
“国油拒绝遵守DGO的许可要求是不公正行为,完全不可接受。因此,砂拉越政府支持砂石油的诉求,即法院宣告国油在未获许可或非法情况下调用银行担保以收回天然气款项的行为为不公正且违法。”
他补充道,一旦法院认定国油存在不公正行为,无论银行担保是“即期担保”还是“有条件或无条件担保”,都不影响裁决结果。
代表砂石油提出陈词的拿督斯里塞西尔·亚伯拉罕(Tan Sri Cecil Abraham)重申,DGO及其2023年的修订是在砂拉越立法机关权限内通过的。
他驳斥了国油关于砂石油对《石油分销协议》(PDA)有效性及合宪性提出间接攻击的指控。
塞西尔表示,砂石油的立场是,PDA并未免除国油遵守任何书面法律(如DGO)的义务;而在1993年《天然气供应法案》(GSA)通过后——该法仅适用于西马——若PDA与GSA存在不一致,以GSA为准。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国油在西马供应天然气仍需根据GSA第11条获得许可,尽管有PDA,国油又如何能主张在砂拉越拥有更优越地位,不需要获得DGO许可?
因此,他强调,国油在砂拉越进行天然气分销必须依照DGO——该州管辖天然气分销的立法——取得许可。
国油在砂石油拒绝支付2024年8月交付的天然气费用后,调用了银行担保。当时,国油并未取得根据《天然气分销条例》(DGO)在砂拉越供应天然气的许可。
在砂石油律师强烈反对下,法院仍批准国油及联邦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达图·赛勒斯·达斯(Datuk Cyrus Das)递交额外陈词,截止日期为11月28日。法院也允许砂石油及砂拉越政府在12月14日前递交最终答辩陈词。
·尽管已同意遵守《砂拉越天然气销售协议》(SGSA)第24.2条下的所有书面法律,国油仍拒绝遵守有效制定的州法律——《天然气分销条例》(DGO),该条例要求国油获得在砂供应天然气的许可;
·阻止其他获得DGO许可的上游天然气生产商(如砂拉越石油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Petroleum Sarawak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Sdn Bhd)将天然气出售给作为天然气聚合商的砂石油;
·在SGSA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向砂石油交付天然气,违反DGO;
·通过上述行为,国油削弱了DGO的效力,而DGO是根据联邦宪法第95C条的命令并经IGC报告建议通过的法律。
Fong表示,砂拉越政府有责任确保立法机关为民众利益通过的法律得到国油的遵守。
“国油拒绝遵守DGO的许可要求是不公正行为,完全不可接受。因此,砂拉越政府支持砂石油的诉求,即法院宣告国油在未获许可或非法情况下调用银行担保以收回天然气款项的行为为不公正且违法。”
他补充道,一旦法院认定国油存在不公正行为,无论银行担保是“即期担保”还是“有条件或无条件担保”,都不影响裁决结果。
代表砂石油提出陈词的拿督斯里塞西尔·亚伯拉罕(Tan Sri Cecil Abraham)重申,DGO及其2023年的修订是在砂拉越立法机关权限内通过的。
他驳斥了国油关于砂石油对《石油分销协议》(PDA)有效性及合宪性提出间接攻击的指控。
塞西尔表示,砂石油的立场是,PDA并未免除国油遵守任何书面法律(如DGO)的义务;而在1993年《天然气供应法案》(GSA)通过后——该法仅适用于西马——若PDA与GSA存在不一致,以GSA为准。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国油在西马供应天然气仍需根据GSA第11条获得许可,尽管有PDA,国油又如何能主张在砂拉越拥有更优越地位,不需要获得DGO许可?
因此,他强调,国油在砂拉越进行天然气分销必须依照DGO——该州管辖天然气分销的立法——取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