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與4公司 亂丟垃圾被罰款

Published at Dec 22, 2024 10:00 am
(本报斯市22日讯)汶莱摩拉县公署许可与执法部门对4家公司和7名个人处以罚款,原因是违反了《杂项罪行法》第 30章。

一家公司被罚款汶币2千元,另一家公司被罚款汶币1千元。与此同时,在个人方面,Lim Tong Nam被罚款汶币500元,Lain Yan Khiong、Najib bin Sulai、Abdul Rahim bin Sulai、Md Delowar Hossen和Fatin Nikmatul Firdaus各被罚款汶币300元,以及Ferdian Angga Firmansyah则被罚款汶币100元。

执法人员在单独的行动中还对另外2家公司各处以汶币2千元的罚款。

一家在丹戎布奴村工地进行建筑活动的公司被发现违反了《杂项罪行法》第30章第12(1)(a)条,而另一家公司因违反《杂项罪行法》第30章第12(1)(d)条而被罚款。两家公司也受到当局的指示清理现场。

违法者有7天时间缴纳罚款。如果未能缴纳,将受到法庭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对公司的罚款不超过汶币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汶币9千元或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Author

Thiann Kok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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