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3岁少女致抑郁多次自杀 男子判赔4000监5年9个月
Published at Aug 04, 2023 10:11 am
中国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判决书,90后男子强奸13岁少女,致其重度抑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赔偿治疗费6295.85元(约4000令吉)。
据九派新闻报导,判决书显示,贺某某(原告),女,生于2009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白某某(被告),男,生于1994年9月,汉族,本科文化。
贺某某诉讼请求:2022年6月,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贺某某聊天,后以金钱引诱贺某某见面。7月14日,白某某将贺某某哄骗到延川县城市广场某室,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延川县人民法院以白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9个月。
白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贺某某患重度抑郁症、焦虑症,多次到延安、西安等地治疗,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花费数万元。贺某某整天精神恍惚、孤言寡语,多次自杀、失明,无法正常生活,已休学在家,母亲辞去工作,陪伴在其左右。
贺某某一直靠药物及心理康复治疗,需要巨额资金,现要求白某某赔偿治疗费10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心里很后悔
白某某辩称:自己犯下错误,在监狱服刑改造,心里很后悔。自己的公职已被开除,没有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贺某某的诉讼请求。家里只有父亲,其年龄已大,无能力赔偿。
法院认定,贺某某多次到医院治疗,花费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
法院认为,白某某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给贺某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贺某某花费的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白某某应当给予赔偿。
贺某某要求白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相关规定,侵权人已受到刑法处罚,其只应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故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贺某某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驳回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某负担。
Author
newsroom
相关报道
AI Translated
This article has been translated using our AI technology. While we strive for accuracy, AI translations may contain errors. For the most precise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the original article.
性侵13岁少女致抑郁多次自杀 男子判赔4000监5年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