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邦江31日讯)针对巫青团长阿克马日前建议对醉驾致人死亡案件施以终身监禁或死刑,并强制肇事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的言论,斯木省华总会长兼成邦江中华总商会会长拿督吴标生表示严惩醉驾行为的方向值得肯定,但与其一味追求极端刑罚,不如从法律完善、执法效率、司法公正与社会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构建更全面、有效的预防与惩处机制。
吴标生指出,醉驾确实是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任何因醉驾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都是无法挽回的悲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然而,将刑罚直接提升至死刑或终身监禁,必须慎之又慎。
根据各国实践经验,刑罚的威慑力不仅取决于其严厉程度,更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与及时性。
他认同肇事者应强制性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具实质意义的赔偿,但不同意若无力赔偿,应由其家庭承担的建议。
吴标生认为,此举可能违背现代法治强调的“责任个人化原则”,不应将刑事责任外溢至无辜家属。
吴标生也赞同设立中央化援助基金的建议,但强调资金来源应透明、可持续。更重要的是,应完善保险制度,确保受害者家属能及时获得合理赔偿,避免因肇事者无力赔偿而陷入困境。
他进一步指出,治理醉驾不应仅限于酒驾,也应大幅加重涉及毒驾及鲁莽驾驶的刑罚,全面遏制危险驾驶行为。
吴标生以中国为例,指出其醉驾治理模式值得借鉴。
他说,中国自2011年将醉驾入刑以来,采取“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重”的双轨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判处1至6个月拘役;若造成重大伤亡,则可按“交通肇事罪”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最高可判处死刑。这种分层处理、宽严相济的做法,既体现了对恶性行为的严惩,也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端。
吴标生认为,单纯加重刑罚上限,未必能从根本上遏制醉驾行为。为此,他提出以下四项具体建议:
一、降低法定血液酒精浓度标准
目前马来西亚的法定限值为0.08%,相较于中国(饮酒驾驶0.02%,醉酒驾驶0.08%)、挪威(0.02%)等国家而言相对宽松。降低限值并明确区分饮酒与醉驾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更早介入、预防悲剧发生。
目前马来西亚的法定限值为0.08%,相较于中国(饮酒驾驶0.02%,醉酒驾驶0.08%)、挪威(0.02%)等国家而言相对宽松。降低限值并明确区分饮酒与醉驾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更早介入、预防悲剧发生。
二、引入“连坐”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治理酒驾不能仅靠司机个人的自觉,还需强化社会连带责任。日本的做法值得参考:对于明知司机饮酒仍提供车辆、同乘或劝酒者,追究连带责任,相关人士同样面临罚款甚至监禁。这种“连坐”机制能有效遏制劝酒风气,让全社会共同承担起阻止酒驾的责任,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共识。
治理酒驾不能仅靠司机个人的自觉,还需强化社会连带责任。日本的做法值得参考:对于明知司机饮酒仍提供车辆、同乘或劝酒者,追究连带责任,相关人士同样面临罚款甚至监禁。这种“连坐”机制能有效遏制劝酒风气,让全社会共同承担起阻止酒驾的责任,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共识。
三、加强执法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再严厉的法律,若执法不严、司法拖沓,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应确保证据采集、起诉、审判各环节的高效透明,避免肇事者利用程序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再严厉的法律,若执法不严、司法拖沓,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应确保证据采集、起诉、审判各环节的高效透明,避免肇事者利用程序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四、完善赔偿与援助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受害者援助体系,包括强制性保险赔偿、中央援助基金等,确保受害者家属在不幸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减少因肇事者无力赔偿而造成的二次伤害。
应建立健全的受害者援助体系,包括强制性保险赔偿、中央援助基金等,确保受害者家属在不幸事件发生后能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减少因肇事者无力赔偿而造成的二次伤害。
吴标生总结道,醉驾致死是对生命权最严重的侵害之一,必须严惩不贷。但立法不应仅停留在情绪层面,而应建立在严谨的数据分析与国际经验借鉴之上。
他呼吁政府与各界展开理性对话,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制定出既具威慑力、又符合比例原则的修正方案,真正实现“零容忍”与“人性化”的平衡。
他最后强调,治理酒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执法、司法、教育、社会监督等多方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醉驾悲剧的发生,保护每一个无辜生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