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4日讯)砂拉越政府昨日已向联邦法院提呈呈请书,以确定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棚架法令以及1966年石油开采法令(简称“联邦法令”)在砂拉越的宪法合法性及其持续适用性。
砂总理署副部长(法律、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砂及联邦关系)拿督莎丽花哈茜达今日发文告表示,这些联邦法令对砂拉越在1954 年砂拉越(边界变更)枢密院令及1958年砂拉越(边界定义)枢密院令所延伸及定义的边界内,包括大陆棚架海床石油与天然气在内的天然资源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剥夺了相关权利。
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其附带的宪制文书,砂拉越边界内海床石油资源的统辖权,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当天是由英国政府移交给砂拉越,而非联邦或联邦政府。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2(c)项赋予州立法议会立法权,通过颁发开采租约、证明书及勘探执照,以监管此类石油权利的行使。
1966年大陆棚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开采法令最初仅适用于马来亚各州,但在1969年紧急状态宣布后,通过颁布条例延伸至砂拉越。
鉴于该紧急状态已于2011年12月由国会两院废除。因此,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这两项法律自2012年6月起不应再适用于砂拉越。
国油(Petronas)曾于2026年1月10日提呈申请,寻求联邦法院准令以挑战数项砂拉越法律的合法性,声称旨在寻求司法澄清这些监管国油在砂拉越石油运作、业务及其他活动的法律。
联邦法院已定于2026年3月16日聆审此项申请。砂拉越政府将对此申请提出反对,因为该申请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下,联邦法院的专属原审管辖权范围。
因此,砂拉越政府不得不根据联邦宪法第4(3)条文及第128(1)条文,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上述联邦法令在砂拉越的应用是否有效。
上述联邦法令影响了马来西亚成立日之前已确定的砂拉越边界,以及砂拉越对其边界内离岸土地石油资源的权利。
砂拉越寻求联邦法院就这些联邦法令在砂拉越的持续适用性及效力作出裁决,是以维护受联邦宪法、马来西亚协议及相关宪制文书所保障的砂拉越及其人民的合法利益与权利为前提。
必须指出的是,砂拉越向最高法院寻求此类裁决的权利,已在联邦宪法第4(3)条文及第4(4)条文下阐明。
这些宪法课题的裁定,也将为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的监管框架提供清晰指引,特别是对参与该工业上游及下游业务的投资者。
尽管已提呈呈请书,砂拉越政府仍致力于继续与联邦政府进行建设性讨论,以寻求友好解决这些课题的方案。这将加强国家团结,促进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的更可持续利用,并使砂拉越能为马来西亚的繁荣与经济增长做出显著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