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調解法律爭議 冠病暫時性措施生效
Published at Mar 22, 2021 05:36 pm
(本报美里22日讯)“2020年减缓新冠疫情冲击暂时性措施法令”(Temporary Measures for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 19) Act 2020)已于2020年10月23日宪报生效,这项法令的宗旨在为减少2019年冠状病毒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隶属首相署在“ Covid-19 法令2020”下成立了冠病调解中心,称为“Pusat Mediasi Covid-19”(PMC-19),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平台,并与“1988年预防控制传染病法”和“1999年砂拉越公共卫生保护条例”一同控制及防止冠病的扩散。
砂拉越律师公会冠病调解中心负责人张胜伟说,调解(Mediation)是指“自愿程序,由中立且受过专业训练的调解员在此过程中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以寻求一个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协助拟备和解协议”。
调解过程中会保密进行,和解条款一律不得外泄,为的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保障当事人最大的利益。除此之外,调解的安排比诉讼更加弹性,可在诉讼前进行,或于诉讼任何阶段开始。
调解可以较低的成本和费用来有效解决纠纷,也可避免在法庭上出现对抗式的诉而讼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冲突。基于各方当事人能自主达成协议,条规的执行性也更加强而有效,也有助于修复双方的关系,避免了对峙局面。
砂拉越律师公会受马来西亚政府指定而成为砂拉越州的调解服务提供者,以下类别的合同:
1.建筑工程合同或建筑咨询合同以及与建筑有关的合同,例如建筑材料,设备或与工人供应有关的任何其他建筑合同。
2.根据建筑或供应合同所授予的履约保证金或同等物。
3.专业服务合同。
4.非住宅不动产的短期或长期租赁。
5.活动合同诸如提供任何场地,住宿,便利设施,交通,娱乐,餐饮或其他商品和服务。
6.根据《1992年旅游业条例》所定义的“旅游企业”的合同以及在马来西亚“促进旅游业”的合同。
7.宗教朝圣相关合同。
8.租赁贷款协议合同如下:
-根据《1987年道路运输法》第5条所归类的机动车辆 ;
-或根据《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管理部门法令》下所定义的公共服务车辆 ;
-或根据《1999年旅游车辆执照管理部门法令》所定义的旅游车辆。
9.《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下的信贷销售合同。
张胜伟 也在此 提 醒 符合上述合同类别的合同纠纷者,皆可通过 http://www.pmc19.gov.my 在线提交调解程序申请,但须遵守以下申请条款:
1.此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2.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令吉。
3.争议发生在马来西亚。
4.双方同意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合同纠纷。
5.除非获得马来西亚破产事务部的许可,否则申请人不得是破产人或破产公司。
6. 商业实体必须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企业类型。
政府也为 B40,M40 群体 以及小型与微型企业承担部分调解费。调解过程结束后,在双方的同意下,可正式化和解条规并且签署和解协议,由指定的调解员进行验证。本和解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砂拉越律师公会鼓励当事方将其合同纠纷提交调解程序。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考 http://www.pmc19.gov.my。大众也可以联系砂拉越律师公会以寻求帮助,电话号码为 085-430376 或电子邮件 aascentral201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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