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5日讯)在马来西亚国会举行的全国儿童权利改革研讨会上,来自砂拉越的青年代表特尔福德·恩甘·丹(Telford Engan Tan)呼吁加强法律保障,以保护儿童在家庭法律纠纷与和解过程中不被当作“谈判筹码”。
该研讨会为期两天,于6月8日至9日在国会举行,主题为《儿童权利立法改革:2001年儿童法令及〈儿童权利公约〉(CRC)下的良好实践》。
研讨会汇集政策制定者、法律专家、儿童权益倡导者、民间组织及青年代表,共同探讨马来西亚儿童权利制度改革方向。
在“儿童司法可及性与有效补救措施”环节中(出席嘉宾包括马来西亚前首席大法官敦登姑·麦慕·图安·马特),特尔福德指出,虽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及庭外和解有助加快案件处理并减少法院积压,但在双方议价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未必能达致公平结果。
他说:“ADR通常被视为双方之间的务实折中方案,但当一方拥有更强谈判能力时,结果未必真正公平。”
他强调,这一问题在家庭法案件中尤为严重,因为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儿童的监护权、福祉与未来。
“儿童绝不能被当作成年人之间交易的一部分,儿童的最佳利益必须成为核心考量。”
特尔福德表示,马来西亚持续推动儿童权利立法改革,并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承诺,应同时在家庭司法体系中建立更清晰的儿童友好型争议解决保障机制。
他建议,涉及儿童的和解协议应由儿童权益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法官、律师及福利官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遵循CRC原则。
他也指出,虽然ADR在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必须设立保障机制,避免弱势群体尤其是儿童受到不利影响。
“ADR的绩效指标不应仅以案件结案速度衡量,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更重要的标准应是是否真正保障儿童的福祉及长期发展。”
特尔福德作为砂拉越青年代表出席研讨会,并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立法改革及保护议题的讨论。
研讨会汇集政策制定者、法律专家、儿童权益倡导者、民间组织及青年代表,共同探讨马来西亚儿童权利制度改革方向。
在“儿童司法可及性与有效补救措施”环节中(出席嘉宾包括马来西亚前首席大法官敦登姑·麦慕·图安·马特),特尔福德指出,虽然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及庭外和解有助加快案件处理并减少法院积压,但在双方议价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未必能达致公平结果。
他说:“ADR通常被视为双方之间的务实折中方案,但当一方拥有更强谈判能力时,结果未必真正公平。”
他强调,这一问题在家庭法案件中尤为严重,因为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儿童的监护权、福祉与未来。
“儿童绝不能被当作成年人之间交易的一部分,儿童的最佳利益必须成为核心考量。”
特尔福德表示,马来西亚持续推动儿童权利立法改革,并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承诺,应同时在家庭司法体系中建立更清晰的儿童友好型争议解决保障机制。
他建议,涉及儿童的和解协议应由儿童权益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法官、律师及福利官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遵循CRC原则。
他也指出,虽然ADR在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必须设立保障机制,避免弱势群体尤其是儿童受到不利影响。
“ADR的绩效指标不应仅以案件结案速度衡量,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更重要的标准应是是否真正保障儿童的福祉及长期发展。”
特尔福德作为砂拉越青年代表出席研讨会,并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立法改革及保护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