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3日讯)一名36岁男子因在公共场所持有两把刀,并在古晋河滨公园(Kuching Waterfront)袭击一名女警官,今早被地庭判处监禁5年及鞭笞两下。
被告博耶拉姆里(Boye Ramly)今日在法官诺希占莫哈末嘉法(Judge Noorhisham Mohd Jaafar)面前认罪,承认违反《1958年腐蚀性、爆炸性物质与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的罪名。
该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5年至10年监禁及鞭笞。
诺希占法官下令刑期自11月2日(即被捕当日)起算。
此外,被告也在推事凌慧娟(Magistrate Ling Hui Chuan)面前承认另一项控状,即根据《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与第511条文同读,企图以菜刀伤害一名女警督。
对此,他被判处36个月监禁,两项刑期同期执行。
案件发生于11月2日上午9时20分,地点位于古晋河滨公园的婆罗洲手工艺展摊区。
根据案情显示,投诉人(一名女警督)当天与同僚在展摊区巡逻,发现一名人民自愿警卫团(RELA)成员正在劝告被告勿进入尚未营业的摊位。
岂料片刻后,被告突然拔出一把菜刀,朝投诉人方向挥砍。所幸同僚及时将她拉开,唯其制服左侧仍被刀锋割裂。
警方随后将被告逮捕,并从他身上起获两把刀具——一把菜刀及一把菜刀状蔬菜刀。
控方由副检察司阿德里安娜迈莎拉莫哈末法立(Adriana Maisarah Mohd Farid)及检控官努莎菲卡尼艾依琳(Inspector Nur Shafiqa Nyaie Ilin)共同处理此案。
被告博耶拉姆里(Boye Ramly)今日在法官诺希占莫哈末嘉法(Judge Noorhisham Mohd Jaafar)面前认罪,承认违反《1958年腐蚀性、爆炸性物质与危险武器法令》第6(1)条文的罪名。
该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5年至10年监禁及鞭笞。
诺希占法官下令刑期自11月2日(即被捕当日)起算。
此外,被告也在推事凌慧娟(Magistrate Ling Hui Chuan)面前承认另一项控状,即根据《刑事法典》第324条文并与第511条文同读,企图以菜刀伤害一名女警督。
对此,他被判处36个月监禁,两项刑期同期执行。
案件发生于11月2日上午9时20分,地点位于古晋河滨公园的婆罗洲手工艺展摊区。
根据案情显示,投诉人(一名女警督)当天与同僚在展摊区巡逻,发现一名人民自愿警卫团(RELA)成员正在劝告被告勿进入尚未营业的摊位。
岂料片刻后,被告突然拔出一把菜刀,朝投诉人方向挥砍。所幸同僚及时将她拉开,唯其制服左侧仍被刀锋割裂。
警方随后将被告逮捕,并从他身上起获两把刀具——一把菜刀及一把菜刀状蔬菜刀。
控方由副检察司阿德里安娜迈莎拉莫哈末法立(Adriana Maisarah Mohd Farid)及检控官努莎菲卡尼艾依琳(Inspector Nur Shafiqa Nyaie Ilin)共同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