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邦哈斯敏沙(左)与律师Jong Yee Ling在案件裁决后合影。
阿邦哈斯敏沙(左)与律师Jong Yee Ling在案件裁决后合影。

高庭維持偷龜蛋罰款判決 60歲被告罰近4萬令吉

Published at Apr 23, 2026 04:03 pm
(古晋23日讯)古晋高庭驳回控方上诉,维持地庭对一名60岁男子非法持有1322枚海龟蛋所作出的判刑,认为原判罚款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高庭法官Wong Siong Tung裁定,地庭所判处的3万9660令吉罚款或以6个月监禁替代的刑罚适当,并予以维持。
被告阿邦哈斯敏沙阿邦再纳尔此前已承认在未经野生动物局主管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属于海龟科(Chelonidae)的海龟蛋。

案发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上午约10时,地点位于古晋马当路李林花园(Taman Lee Ling, Jalan Matang)一处单位。
他被控触犯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7(1)条文,并可在同一条例第37(2)(a)及第29(1)(c)条文下同读处罚。
地庭法官Iris Awen Jon于2024年4月25日宣判,以每枚海龟蛋30令吉计算,总罚款为3万966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6个月监禁代替。
高庭法官指出,该罚款金额并不轻微,不能被视为过低处罚。
他表示,该罚款水平与类似案件相符,甚至更高。
虽然案件涉及大量海龟蛋属加重因素,但并不必然需要判处监禁刑罚。
地庭有权裁定以高额罚款即可达到惩罚目的。

法官认为,地庭在判刑时已适当行使裁量权,并未出现错误或考虑无关因素。
他指出,法官在考虑加重及减轻因素后有权决定适当刑罚,而2022年及2024年推出的《野生动物犯罪量刑指南》及WILDCAL计算器仅属参考工具。
高庭于3月2日审理此上诉案件后,最终认为没有理由干预下级法院判决。
“综合来看,本庭不认为该刑罚明显过轻。”法官说,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由副检察司罗纳德费利克斯哈丁代表控方,辩方由律师Jong Yee Ling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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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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