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重新獲得獨立 劉會耀:現在正是時候
Published at Oct 26, 2021 06:26 pm
(本报诗巫26日讯)国会上议员刘会耀律师表示,现在是立法机关重新获得独立的时候。
“重新引入类似于已废除的1963年国会服务法的法律,是正确的第一步。立法机构必须控制预算和人员配置。”
他解释,民主政府制度的基石,是3个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这就产生了制衡的概念,然而权力往往会集中在最有执行力的手中。
他续解释,这不仅出现在政府内,在非常强大的企业界也是如此,因为法律和法规旨在限制行政人员的权力,并保护股东。
刘会耀指出,立法机构要成为真正的独立机构,还需要更多,因此设立专责委员会是正确的做法,同时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要更加积极,而不仅仅是在后期通过或不通过法律。
他说,专责委员会必须能够从一开始就参与提案和起草阶段,专责委员会应让主要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因为必须承认的是,议会成员通常不具备大多数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
“选举过程的目的不是选择合适的专业知识,而是选择能够做出正确决定的合适人选,所以议员扮演管理角色。”
“这让我想到了宪法第45(4)(a)和(b)条。我必须承认,这确实是一篇有趣的文章,因为它允许代表每个州的上议员从 2 名增加至3名,并且它还进一步规定,这些上议员直接从选民中选出,而不是由州立法机构决定,就像目前每个州有2名上议员一样。”
刘会耀也表示,原则上,就公职而言,选举是一个更好的过程,然而这里必须有一个强烈的警告,人们必须考虑参议院的目的和作用。
他称,目前真正的权力在于下议院,因为他们将组建作为真正控制机构的高管。
“上议院会由直选议员和任命议员组成吗?他们的条件怎么样?每次上议院席位空缺时都会进行全州选举吗?委任议员会否被废除?(第 45(4)(c)条提到了这种可能性)。如果上下议院都由人民选举产生,那么上下两院有什么区别?没有快速简便的答案,因为每个决定都会产生不同的课题和问题。”
他相信在上议院任命成员是有好处的,因为竞争性选举将产生职业政治家,而不是代表社会的多样性,如果是基于直接选举,某些团体将永远不会有代表权。
“第 45(2)条旨在将广泛的代表引入上议院。它提到,在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杰出贡献,或在士、农、工、商、专业领域、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杰出成就,或代表少数族裔或有能力代表原住民利益的人。”
“我们需要做的是拥有一个系统,可以最好地过滤和推荐属于第45(2)条的人选。目前,这种权力再次掌握在行政部门的政治领导人手中。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被任命者都具有政治背景的原因。”
他认为,现在是时候让司法机关重拾独立,“我们的司法系统于1988年经历了最黑暗的时刻,此后它恢复了部份独立性和可信度。最重要的立法是于2009年在首相阿都拉巴达威执政期间的司法任命委员会法(JAC)。”
刘会耀也认为,司法任命委员会法还有改进的空间,例如成员的任命以及向国家元首做最终推荐,仍然来自首相,他是行政首长。
“在选择具有最佳品格和才干的候选人的情况下,如何使该过程更加独立和客观?”
他表示,司法系统的管理也必须更加独立,它必须独立专属,而不是隶属于首相署,并且应给予司法机构自己的资金和预算自由,同时也应该允许他们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第138条需要被修正,让司法从法律事务分开。法律服务应由总检察长管辖。司法服务应与1960 年之前一样由首席大法官管辖,或者前首席法官敦阿里芬的建议可能值得考虑,即联邦法院主簿官应领导司法服务。”
“最后,第121(1)条也应恢复到1988年之前。于1988年的修正案中,“联邦的司法权应归属于2个高等法院”,并加入了“高等法院和初级法院应具有由联邦或根据联邦授予的管辖权和权力”这一短语。 这给人的印象,是法院被剥夺了司法权,只有议会通过联邦法律赋予的权力。”
刘会耀引用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中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每部宪法都包含3个要素,每个严肃的立法者都必须寻找对它有利的要素;这些安排得好,宪法必然安排得好,而宪法上的差异必然对应着这些要素之间的差异。三者是,第一,商议,讨论所有共同重要的事情;二,官员;第三,司法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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