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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毒兼吸毒 罰款逾萬或監禁21個月

Published at May 04, 2026 03:23 pm
(古晋4日讯)一名36岁男子因涉及多项毒品相关罪行,包括持有毒品及自行吸食毒品,今日被推事庭判处罚款总额1万4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21个月监禁替代。
推事努尔莎希卡纳兹娃拉兹阿里在两宗案件中,对被告Alvin Octavius Fang Chi Feng作出判决。被告在庭上均认罪。
在第一宗案件中,被告因持有3.15克冰毒,被判罚款39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监禁7个月;在第二宗案件中,因持有1.49克硝甲西泮(Erimin-5),被判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监禁9个月。

上述两项罪行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约5时,在斯杜东路一住宅内发生,均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提控,并在第12(3)条文下判刑。该法令规定,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监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巴达旺警区一支特别小组突击有关住处,并在表明身份后检查被告。被告随后自愿交出一包透明塑料袋装的晶状物质,以及一包铝箔内装有数颗药丸的物品,疑为毒品。经化验确认,这些物质为冰毒。

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告承认在未经许可下吸食冰毒及摇头丸(MDMA),被判罚款2500令吉,或以5个月监禁替代。
该罪名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提控,并在第15(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长两年。
法庭同时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须接受警方监督,为期2至3年,以符合该法令第38B条文规定。
此案由副检察司穆罕默德阿菲克萨夫利诺卡兹利主控,被告则由辩护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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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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