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10日讯)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国内有13家本地公司因未能遵守《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未能提交相关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地方法院处以罚款。
根据当局的文告披露,有一家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6千元。
其中一家公司是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5千元。
另一家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也遭罚款汶币5千元。
至于其他公司分别被处以汶币4千元、汶币3千元、汶币2千元和汶币1千元罚款。
被判定不合规的公司仍需提交未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未缴的税款,同时在适用的情况下处以最高为未缴税款17%的罚款,以及缴纳法院判处罚款。
根据当局的文告披露,有一家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6千元。
其中一家公司是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5千元。
另一家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也遭罚款汶币5千元。
至于其他公司分别被处以汶币4千元、汶币3千元、汶币2千元和汶币1千元罚款。
被判定不合规的公司仍需提交未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未缴的税款,同时在适用的情况下处以最高为未缴税款17%的罚款,以及缴纳法院判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