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员被控3个月前在怡保一家娱乐场所吸食毒品,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2000令吉保外候审;案件定于8月26日过堂。
被告为26岁莫哈末艾萨占里,隶属柔佛州昔加末警局。他周三在怡保推事庭被控于4月5日清晨5时04分在怡保花园一家娱乐场所一间贵宾包厢内,自行吸食K粉和摇头丸,因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 (1) 条文,并可与同一法令38B(1)条文同读。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 (1) 条文,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5000令吉;而同一法令38B(1)条文罪成者,则可判处为期不少于2年但不超过3年的监管令。
被告在推事普尼达面前听取控状后,作出了不认罪的抗辩。推事随后允准被告以2000令吉保外候审,并将案择定于8月26日再度过堂,以进行提交文件程序及让被告聘请代表律师。
此案主控官为穆哈末祖卡奈因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是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的诺纳芝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