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電子煙判罰5千

Published at Dec 10, 2024 02:13 pm
(本报斯市10日讯)一名本地男子因持有违禁电子烟设备,被判处 5000元罚款。

被告如果没有缴纳罚款将被判处五个月监禁。

被告敋菲尤丁( 35 岁)承认根据《2006 年消费税令》第 146(1)(d) 条提出的指控。

检察官透露,被告于 3 月 23 日下午 6 点 25 分在双溪都久关卡的车辆入境处被海关检查官逮捕,检查期间共发现 11 台不同类型的电子烟。
法庭下令没收被扣押的电子烟设备,并将其移交给政府销毁。

Author

Han Yin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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