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原住民法庭因憲法限制  無法與伊斯蘭法庭並列

Published at Jan 22, 2026 02:38 pm
(古晋22日讯)砂拉越原住民法庭无法提升至与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同等地位,原因在于其权限源自州法律,而非联邦宪法。
砂拉越州立法议会议长丹斯里拿督阿玛莫哈末阿斯菲亚阿旺纳沙表示,尽管社会上有声音呼吁将习俗或原住民法庭与伊斯兰司法体系并列,但在宪法层面上存在明显限制。
他说:“伊斯兰法庭的权力与权限源自联邦宪法,而原住民法庭的权限则来自州法律。

“在砂拉越,由于没有苏丹,国家元首(最高元首)是伊斯兰教的最高领袖,州政府因此得以设立本身的伊斯兰机构,包括伊斯兰法庭,并通过州立法议会制定相关法律。
“目前,伊斯兰法庭的地位与民事法庭并列,因为其权力来自联邦宪法;而原住民法庭则是通过州条例设立,只在州层级运作。”他在今日于古晋Raia酒店举行的“2026年砂拉越伊斯兰司法年开幕礼”(OSLYS 2026)后,向记者如是指出。
针对原住民法庭是否可通过州立法加以强化的问题,阿斯菲亚表示,这在技术上可行,但仍无法使其地位与伊斯兰法庭等同。

他说:“从历史上看,在伊斯兰法庭成立之前,砂拉越曾有《马来法庭法令》。后来由于砂拉越伊斯兰教最高领袖为国家元首,伊斯兰法庭在联邦宪法框架下设立。
“相较之下,原住民法庭主要管辖习俗与土地事务,其地位并不等同于伊斯兰法庭。”
他在较早前发表主题演讲时也指出,伊斯兰法庭的发展与民事法庭相似,具备完善的架构,包括高庭与上诉庭等层级。
他补充说,尽管其他社群希望其传统法庭能与伊斯兰法庭处于同等地位,但联邦宪法并未赋予除州法律所规定范围之外,设立其他习俗法庭的同等权力。
阿斯菲亚(前排中)与MIS主席拿督米斯努塔哈、砂拉越首席伊斯兰法官拿督阿旺苏海里莱迪,以及来自各州的伊斯兰法官,于OSLYS 2026开幕礼上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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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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