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心民党已就一宗涉及“无进一步行动”(NFA)决定的案件,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司法检讨,挑战总检察长相关决定的合法性。
该案第一申请人为陈思源,第二申请人为心民党(由秘书长吴晋安代表);答辩人则为总检察长及全国总警长。
案件源于一宗报案。陈思源于2025年针对郑全行向警方报案(编号Presint 7 7/010740/25),惟总检察长于2026年1月23日通过布城警区一名警官发函,决定对该案件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申请人认为,上述决定涉及滥用《联邦宪法》第145(3)条赋予总检察长的酌情权,因而向法庭提出司法检讨,并提出多项全新法律问题,寻求最终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
根据诉状内容,申请人主张,总检察长在行使酌情权时,必须以理性及合理方式作出决定;若有关决定被证明不理性或不合理,甚至构成对酌情权的滥用,法庭应有权介入,以维护宪法精神及司法公义。
申请人亦指出,在本案涉及的言论被视为明显具有煽动性的情况下,总检察长仍作出NFA决定,可能对社会和谐构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庭应考虑介入,以保障公共利益与国家稳定。
此外,申请人进一步提出,若案件中已存在明显事实及表面证据,总检察长是否仍可依赖第145(3)条的酌情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在相关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否有责任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逮捕并提控相关人士。
申请人同时质疑,若总检察长在面对明显证据时仍拒绝采取行动,是否构成失职,并应由法庭行使固有权力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