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里8日讯)一家跨国公司因其储物仓库未持有有效消防证,被本地地方法院判处罚款一万令吉。
该公司分行经理代表公司出庭,并在法官Afidah Abdul Rahman面前承认一项控罪。
根据控状,该公司于10月22日所使用的仓库,属《1998年消防服务条例(指定场所)》[P.U (A) 289/2020]所定义的指定场所。然而,该公司未持有《1988年消防服务法》(法案341)第28条规定的有效消防证。
因此,该公司触犯《1988年消防服务法》第33条规定。如罪名成立,可处最高五万令吉罚款,或最高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案件事实显示,该公司位于美里卑尔骚的仓库,作为储存用途,却未取得消防证。2025年6月23日,执法单位已向该场所发出提醒函,要求其申请消防证,并给予申请期限。
然而,截止期限届满,该场所未提出任何申请,因此被视为未持有消防证。
本案由消防局高级检控官II Awangku Mohd Hazmin 负责起诉,案件调查由副消防官II Zakaria Aini 执行。
该公司分行经理代表公司出庭,并在法官Afidah Abdul Rahman面前承认一项控罪。
根据控状,该公司于10月22日所使用的仓库,属《1998年消防服务条例(指定场所)》[P.U (A) 289/2020]所定义的指定场所。然而,该公司未持有《1988年消防服务法》(法案341)第28条规定的有效消防证。
因此,该公司触犯《1988年消防服务法》第33条规定。如罪名成立,可处最高五万令吉罚款,或最高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然而,截止期限届满,该场所未提出任何申请,因此被视为未持有消防证。
本案由消防局高级检控官II Awangku Mohd Hazmin 负责起诉,案件调查由副消防官II Zakaria Aini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