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19日讯)汶莱斯市中华总商会今天下午在机场购物商场Mahligai厅举行2024年度常年大会。
在大会上,汶莱斯里中华总商会进行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如下: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左列四种:1.商号会员、2. 特别会员、3. 个人会员、4. 附属会员,修改:本会会员分为左列两种1.商号会员、 2. 特别会员。
第七条:(B)凡华人资本或非纯华人资本,经向政府注册之商号、工厂、专业公司(如有疑问,由理事会审查决定之)愿遵守本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为本会附属会员,入会后,每会员得派一名华人为注册代表,修改:删除(B)。
第八条:(A) 凡在工商业机构服务之我国华裔公民或居民,愿遵守本会章程,并依照入会手续,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得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B) 凡商号或特别会员代表之妻子,可获优惠免缴入会基金,申请为个人会员。 (C) 凡本章程修改前的附属会员,章程修正后(2006年)即自动转为个人会员,修改:删除第八条 (A)、(B)、及(C)。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或代表:(一)颠覆政府分子者。(二)受当地政府刑事处分,罚款三千元以上或监禁一年以上者。(三)有精神病者。(四)未满廿一岁者。(五)不遵守本会决议案者。增加:(六) 被政府宣佈破産而未撤销者。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第十条:本会会员得享有下列权利:(三) C.若个人会员为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可被理事会委任为理事,人数只限二人。其理事会职位限于章程第卅二条(六)及以下职位,修改: C.个人会员不得被委任为理事。D. 若附属会员为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可被理事会委为理事,人数只限二人;其理事会职位限于章程第三十二条(六)及以下职位。修改:D附属会员不得被委任为理事。
第五章:会员之义务第十二条:凡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应缴入会基金:(甲)商号会员需缴纳入会基金二仟元正。(乙)特别会员入会基金汶币一仟元正。(丙)个人会员入会基金汶币参百元正。修改:删除(丙)。增加第十四条 :凡会员在本会致函通知后仍未还清所欠之款项包括乐捐,捐款或欠款,将暂停其一 切会员权利。 待还清后即可恢复其会员权利。
第六章:会员入会及退会第十五条:(丙)理事会每次批淮新会员以不超过十名为限,删除(丙)。
第十七条:(甲)凡本会会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经理事会查有实据得通过开除会员籍。(二)有第十条规定各事项之一者。修改:有第九条规定各事项之一者。
第十八条:凡商号或特别会员之代表,有犯本章程第十条所规定各项情事之一者,经理事会查明属实,本会得通过其于限期内改派代表,并于七年内不得成为本会会员代表。修改 :凡商号或特别会员之代表,有犯本章程第九条所规定各项情事之一者,经理事会查明属实,本会得通过其于限期内改派代表,并于七年内不得成为本会会员代表。
第七章:组织第廿一条:本会设理事四十六人,组织理事会。修改:本会设理事三十七人,组织理事会。
第廿二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曾任理事长或理事或社会人士,而对本会会务有特别贡献者担任之。修改:本会设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曾任理事长或理事或社会人士,而对本会会务有特别贡献者担任之。
第廿三条: (A) 理事会设正会长、署理会长、执行副会长各一人,副会长八人,正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助理秘书二人,并设监察、总务、财政、会务拓展、工商业、联络、文教、福利、会员服务、国家工商会事务、公关、妇女团和青商团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青商团和妇女团执委由青商团员和妇女团员自行选出。必要时可增设其他组或小组。各委员会有权委任理事或邀请外界人士担任委员。修改: 理事会设正会长、署理会长、执行副会长各一人,副会长十人,正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并设监察、总务、财政、会务拓展、工商业、联络、文教、福利、公关兼会员服务、国家工商会事务、妇女团和青商团等委员会。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青商团和妇女团执委由青商团员和妇女团员自行选出。必要时可增设其他组或小组。各委员会有权委任理事或邀请外界人士担任委员。
(B)常务理事会由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等十二人组成之。修改:常务理事会由正、署理、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正秘书长、财政等十五人组成之。
第廿四条: 本会得聘请受薪助理秘书,及办事人员若干人,其薪额由理事会决定之。修改 :本会得聘请受薪办事人员若干人,其薪额由理事会决定之。
第廿六条: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名誉理事之任期为三年,期满被选得连任之。 修改:本会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之任期为三年,期满被选得连任之。
第廿九条: 本会理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其出缺则由理事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递补之。唯本条(四)项不在此例。(一)触犯第十条各款项之一,经理事会议决令其退职者或被政府宣佈破产而未撤销者。修改:触犯第九条各款项之一,经理事会议决令其退职者或被政府宣佈破产而未撤销者。
第八章职权第卅二条: 本会各理事之职权: (十一) 公关委员会办理本会联络及公共关系事宜,与各团体联谊,主办各有关活动,促进亲善交流。(十二)会员服务委员会负责联谊会员,协助会员办理会务,和协助会员家庭集会活动。修改合倂(十一)及(十二) :(十一) : 公关兼会员服务委员会办理本会联络及公共关系事宜,与各团体联谊,主办各有关活动,促进亲善交流,负责联谊会员,协助会员办理会务,和协助会员家庭集会活动。(十五)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名誉理事得受邀列席理事会议。修改: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得受邀列席理事会议。
第九章:会议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至少卅五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不足法定人数以致流会,除章程第卅七条另有规定外,主席得延会半小时后在同一 地点举行。无论出席者多寡,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惟修改章程最少须有会员卅五人出席及出席者三份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修改:会员大会须有商号会员至少卅五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不足法定人数以致流会,除章程第卅七条另有规定外,主席得延会半小时后在同一地点举行。无论出席者多寡,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惟修改章程最少须有商号会员卅五人出席及出席者三份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议,开会时须有理事十五位出席方为合法,常务理事会议须有理事五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遇同数取决于主席。常务理事会议议案须报告理事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得重组或改选常务理事会成员。修改:理事会议,开会时须有理事十五位出席方为合法,常务理事会议须有理事8人出席方为合法,一切议决案以出席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遇同数取决于主席。常务理事会议议案须报告理事会并寻求理事会接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遇有重要事件或常务理事 至少三人之函请得由会长随时召集之。必要时,常务理事得重组或改选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修改: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得少于九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有需要时方召开并由会长召开之。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开会时,以会长为当然主席(见三十二条1A 及三十四条)。第十章: 选举第四十六条:(甲) 本会理事会由四十六人组成之,理事卅四人由会员选出,另十位理事由理事 会就会员代表中委任之。青商团团长和妇女团团长为当然理事。修改:(甲) 本会理事会由三十七人组成之,理事卅五人由会员选出,青商团团长和妇女团团长为当然理事、(丙) 选举委员会须于开票后,召集下列会议:-A.中选之理事依章程第四十六条(甲)项,由会员代表中委任其他十名理事。删除A。
第四十八条: 每届选举开票时,须请名誉会长、理事、会员到场监察。修改 : 每届选举开票时,须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理事、会员到场监察。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员或会员之代表,凡非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者或被政府宣佈破产而未撤销者,不得被选或委任为理事。 修改:本会会员或会员之代表,凡非汶莱公民或永久居民者或触犯第九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者,不得被选或委任为理事。第五十一条: 每届旧理事于一月中旬前交卸职务。同时新理事宣誓就职典礼,请名誉会长或当名流监誓,并邀会员观礼。 修改: 每届旧理事于一月中旬前交卸职务。同时新理事宣誓就职典礼,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或当地名流监誓,并邀会员观礼。
第五十二条: 新会员须于入会一年后,始有被选权及选举权。删除第五十二条第十四章:产业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一条: 产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见本会章程第卅二条1A及第卅八条)。第六十三条:信託委员会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或会员大会对其办事感到不满意者,应即解任,其缺席则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任递补之。(一)触犯第十条各款项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修改 触犯第九条各款项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第十六章:名誉会长委员会第六十九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委员会为本会谘询机构,由曾在理事会服务最少超过十年,并曾任副会 长以上职位者为当然成员,其成员包括理事会委任的名誉会长或理事会委任之名誉理事。唯名誉理事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七十条:名誉会长委员会成员互选一名主席,负责领导工作。第七十一条: 名誉会长委员会可弹核理事会及其他委员会的会务争执。删除第十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