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腔討好不實際 施志豪促還原砂邦地位

Published at Apr 17, 2021 02:58 pm
(古晋17日讯)砂拉越巴都林当区州立法议员施志豪律师表示,纵观当前身在政府的众多政治领袖,似乎在理解或解读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时缺乏对联邦宪法和砂拉越宪法的基本规定理解。 也是砂全民团结党最高理事的施志豪今日在南区直播上提及此课题时表示,当涉及政府采取行动来执行所需的保证、承诺及建议的诚意和承诺时,以保障砂拉越和沙巴(这些在联邦宪法中没有提供)的特殊权利、特权和自治,在马来西亚协议第8条文没有提供这类明文规定。 无论如何,他们并不能忽视砂拉越和沙巴州经年累月的不满情绪,备受委屈的砂拉越和沙巴人民对长期所面临的支配、压制、忽视和不公正的待遇,已经感到沮丧和恼怒。 施志豪认为,为了缓解东马砂拉越和沙巴的民怨,于是在名称上把砂拉越和沙巴改称为所谓“Wilayah”(领土),这不过是一种讨好意味浓厚的官腔。而这种讨好称谓其实缺乏联邦宪法上实质的‘邦’地位和意义,无法让东马人民信服。因此,重新修宪来还原1976年被修宪之前的3邦共组马来西亚的明文规定才是重点所在。 现在,让我们来回顾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砂拉越宪法,以及马来西亚联邦成立过程的司法背景和重点摘要如下: (一)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 “联邦”是指根据1957年马来亚联邦协议(Malaya Agreement, 1957)所成立的联邦(Federation)。 (二)砂拉越州宪法第44条文-诠释:“联邦”(the Federation)是指在“马来西亚日”(Malaysia Day)当天或之后被称为马来西亚(Malaysia)的联邦(the Federation ); 这与沙巴州(第46条文)和新加坡(第91条文)的宪法一致。 对于联邦宪法第160(2)条文的修正案,我们是否应该添加以下文字:在“1957”年之后,“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修改”? 又或者添加“马来西亚法令” (the Malaysia Act)字眼是否会更加适合吗?在联邦宪法中使用:Art 159A,161E条文,以及在“砂拉越州宪法:第44条文--尤其是“联邦宪法”(the Federal Constitution)是指联邦宪法并包括联邦的马来西亚法令(the Malaysia Act)。 让我们来看马来亚联邦国会会议当时发生的背景事实:1963年8月12日,时任马来亚首相东姑在国会中提出了以下动议:“本议会关注到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的人民,希望根据于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的协议,与联邦的现有各个州通过马来西亚进行结盟,特此认可该协议。” 马来亚联邦国会经过3天辩论,这个由东姑提出的动议,在总共104个国会议席的国会,以67票对18票获得通过。 随后,国会根据马来西亚协议的各项条款和要求通过了各种立法,即: *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和1963年移民法令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其前提的内容说明如下: “鉴于我们代表联邦已达成协议,和英国殖民地的北婆罗洲、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和现有马来亚联邦各州属共同组成联邦,其后联邦的名称应称为马来西亚;” 并且为了使该协议生效,有必要修改联邦宪法,以便准许接纳这些州以及相关的事项; 从以上的文件记录就足以回答有人一直纠结并争论为何不把:根据1963年7月9日在英国伦敦签署的马来西亚协议(MA63)列入马来西亚于1963年9月16日成立之后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里的提问,即1963年9月16日成立的马来西亚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是源自于1963马来西亚协议(MA63),因此,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肯定是容纳了MA63的主旨、精神和内容的。 因此,若选用“马来西亚法令”(the Malaysia Act)而不是“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 the Malaysia Agreement 1963)的修宪用词或许更加值得考虑,就是因为‘马来西亚法令’是‘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实际执行蓝本,内容更加全面和系统化。 对于大马首相把砂拉越改称为“Wilayah”争议,是把砂拉越降级还是升级,而首相口中的“Wilayah”又是否类似于吉隆坡、纳闽和布特拉再也这3个联邦直辖区(Wilayah)呢? 根据现有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4)条款:雪兰莪州的领土应排除按1973年宪法(修改)(第2)法令成立的吉隆坡联邦领土,以及按2001年宪法(修改)法令成立的布特拉再也领土,以及沙巴州领土应排除按1984年宪法(修改)(第2)法令成立的纳闽联邦领土,以及所有这类联邦领土应是联邦的领土。 还有,纵观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并没特地去诠释‘territories’(领土)的定义,而根据:“1.(4)雪兰莪州的领土应排除按1973年宪法(修改)(第2)法令成立的吉隆坡联邦领土,以及按2001年宪法(修改)法令成立的布特拉再也领土,以及沙巴州领土应排除按1984年宪法(修改)(第2)法令成立的纳闽联邦领土,以及所有这类联邦领土应是联邦的领土。” 从这里可理解‘territories’(领土)仅是一个地区,并不能被定义为1976年国会修宪通过‘马来西亚法令’之前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3邦’的‘邦’意思。 目前马来西亚全国处于紧急状态令,国会会议遭冻结无法召开修改,因此,首相所把砂拉越改称‘Wilayah’也没给予砂拉越实际权力下放,因此这‘Wilayah’纯属空谈。 那如何去诠释‘Wilayah’?纵观在大马联邦宪法里有针对‘State’字眼的诠释,即诠释什么是State of Sarawak和State of Sabah。不过,联邦宪法却没针对‘Wilayah’做诠释,有些人认为‘Wilayah’是‘Territory’,有些人则认为是‘Region’或‘Division’。在大马联邦宪法里,没针对‘Wilayah’、‘Territory’、‘Region’或‘Division’做诠释。不过,在较后修改的联邦宪法第一条文(Article 1)里有提到成立马来西亚的 ‘territory’。关于联邦宪法对State的第一部分诠释,是1976年之前提到:the States in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即是指西马半岛的11个州,11个州是一个State;再来是the Borneon States of Sabah and Sarawak,即沙巴和砂拉越;再来是the State of Singapore。没有提及‘teritory’,不过‘teritory’字眼是出现在较后修宪成立吉隆坡和纳闽联邦直辖区才出现的。1965年,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之后,则变成了马来西亚的组成是由the States in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西马半岛的11个州)及沙巴和砂拉越3邦。 1976年联邦宪法被修改之后马来西亚就改成是由13个州所组成。砂拉越从3邦地位变成13州之一。过后,吉隆坡和纳闽联邦直辖区(teritory)成立,于是对‘teritory’就有了诠释。 因此,首相为何要把砂拉越定位为一个teritory或Wilayah,因吉隆坡、纳闽和布特拉再也在定义上都是‘联邦直辖区’(teritory或Wilayah),这3个联邦直辖区分别是从雪兰莪和沙巴划分出来的一个地方,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因此,把砂拉越改称为‘teritory’或‘Wilayah’是不恰当的定义,砂拉越人民的要求是把砂拉越的地位恢复到1976年之前,也就是‘邦’地位。 如果说硬要把砂拉越定位为‘Wilayah’,那意味着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砂拉越州宪法中的‘State’名称都必须修改为‘teritory’或‘Wilayah’。这无疑是一个大工程。

Author

Tan Chok B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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