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5日讯)一名来自加帛的青年因重复吸毒,于7月15日(星期二)被诗巫地庭判处5年监禁及鞭笞1下。
主控官马克‧肯尼思‧内托代表控方起诉此案。案件由地庭法官慕希里‧比特(Musyiri Peet)审理,他在被告承认控状后作出裁决。
现年22岁的被告萨达姆‧洛戈(Saddam Logo)在通译员的协助下明白控状内容及认罪所带来的后果,法官遂依据其认罪予以定罪。
法官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须接受两年警方监督。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4年2月3日下午1时40分,在加帛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被查出无合法理由吸食安非他命与甲基苯丙胺。
由于他此前已有两项类似毒品罪行的定罪纪录,控状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援引同法令第39C(1)条文提控。
此项罪名一旦罪成,最低监禁5年、最高7年,并须鞭笞至少一鞭。
根据案情,被告于2月3日被苏海米警官领导的警队逮捕,并带返警局调查。
警方随后采集他的尿液样本,并送往古晋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科进行检验,结果证实尿液中含有属于《危险毒品法令》第一附表所列的毒品。
控方也向法庭证实,被告曾两次因类似毒品罪行被定罪。
被告没有律师代表。
主控官马克‧肯尼思‧内托代表控方起诉此案。案件由地庭法官慕希里‧比特(Musyiri Peet)审理,他在被告承认控状后作出裁决。
现年22岁的被告萨达姆‧洛戈(Saddam Logo)在通译员的协助下明白控状内容及认罪所带来的后果,法官遂依据其认罪予以定罪。
法官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须接受两年警方监督。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4年2月3日下午1时40分,在加帛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被查出无合法理由吸食安非他命与甲基苯丙胺。
由于他此前已有两项类似毒品罪行的定罪纪录,控状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援引同法令第39C(1)条文提控。
此项罪名一旦罪成,最低监禁5年、最高7年,并须鞭笞至少一鞭。
根据案情,被告于2月3日被苏海米警官领导的警队逮捕,并带返警局调查。
警方随后采集他的尿液样本,并送往古晋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科进行检验,结果证实尿液中含有属于《危险毒品法令》第一附表所列的毒品。
控方也向法庭证实,被告曾两次因类似毒品罪行被定罪。
被告没有律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