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一致批准被告法克鲁艾曼的上诉,改判被告监禁40年及12下鞭笞。
上诉庭一致批准被告法克鲁艾曼的上诉,改判被告监禁40年及12下鞭笞。

【杀怀孕女友焚尸案】前学院生逃死劫 上诉庭改判监40年鞭12下

Published at May 14, 2026 03:02 pm
一名杀死怀孕女友并焚尸的23岁前学院生逃过一死,上诉庭一致批准改判被告监禁40年及12下鞭笞。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三司今天(14日)在裁决时批准被告法克鲁艾曼的上诉,并以监禁刑取代死刑,另两名法官为拿督阿末卡马沙西及拿督斯里拉兹哈伦。

阿兹曼说,法庭在考量被告犯案时的年龄及法律赋予法庭可选择判处死刑或监禁的权力。

辩护律师诺淡林陈词时表示,法克鲁属于年轻罪犯,法庭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93条文,以监禁替代死刑。

根据第293条文,年龄介于18至21岁的罪犯,法庭可考虑以缓刑、社会服务等替代刑罚。

然而,副检察司阿都马力阿育则认为,这项条文适用于轻微罪行,但本案时严重罪行,年轻年龄不应成为减刑的理由。

被告被控于2023年5月22日晚上8时30分至23日早上8时之间,在双溪里茂路谋杀21岁的女友努阿妮莎阿都瓦哈。

案情显示,被告先以木棍重击死者头部,再将其拖至沟渠,用刀刺向腹部并割喉。

双溪毛糯医院的法医报告证实,死者身体大面积遭严重烧伤。

在被告认罪后,莎阿南高庭在去年10月15日下判被告死刑,高庭法官诺拉兹琳当时指出,被告是在无条件认罪下被定罪,法庭确认控方所提呈的案情及证物真实无误。

她形容案件手法残忍且具预谋性,与一时冲动犯案不同,因此必须施以更严厉刑罚。

法官也指出,被告不仅夺走死者性命,也导致其腹中18周胎儿死亡,等同“夺走两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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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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