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行动党秘书林思健律师。
砂行动党秘书林思健律师。

林思健:虽法律允许紧急任务时优先通行 但也必须保障安全

Published at Aug 24, 2026 09:34 am
(美里24日讯)执法单位的车辆,就算被允许优先通行交通灯,也必须确保是在安全情况下进行。

砂行动党秘书林思健律师表示,上周发生在吉隆坡的死亡意外,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不幸的是移民局的罗里车在非法情况下,乱闯红灯,导致三条宝贵的生命无辜牺牲了!

“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该罗里根本不符合法律框架下所允许的,因为根据《1959年道路交通条例》第9条,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能享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包括救护车、消拯局车辆、关税局、警察、监狱局及陆交局的车辆,移民局不包裹在内。“
这些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也必须鸣响警笛、铃声或双音喇叭等,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警示。

林思健康再次强调,使用警示灯或警笛,并不意味着就可随意闯红灯,或不理会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须顾及他人安全。

他强调,该巨型罗里根本不可能执法,也不是在紧急情况下行驶,若是救伤车则另当别论。

“检察署迅速提控该司机,足以证明他自私的态度,罔顾法令,危险驾驶而夺取他人性命。”

林思健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就算救伤车或警察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越过红灯,也必须证明是在已经提示对方和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通过,而不可以就因为开启笛声后,就认为可以通行无阻。

“我希望政府各单位关注类似事件,务必提升培训,也加强法律认知,不要幼稚的以为开了官车就可以为所欲为,草菅人命。”

“执法单位也必须知道,在执法过程里,必须顾及他人的安全,小心谨慎的进行,类似情况就像是警方若需要在危险情况下开枪,也必须确保他人安全,虽然法律绝对允许警方开枪执法,这和交通优先权是一样的道理。”

林思健希望类似不幸事件不再上演,因为每一条生命都是宝贵的。

他也认为死者家属绝对有权利起诉政府要求赔偿,因为这不只是交通的刑事罪,也是民事上的疏忽罪,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讨回公道之余,也给予政府一个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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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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