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4日讯)一名警员因无故旷职长达五个月及非法持有巴冷刀,被两所法庭分别判处共五年两周监禁及鞭笞一记。
被告为来自德马克峇鲁甘榜(Kampung Demak Baru)的36岁男子莫哈末哈斯特里(Mohd Hastree),他在古晋会审庭法官Iris Awen Jon及推事Ling Hui Chuan面前承认两项控罪。
在会审庭,被告根据《1958年腐蚀性及爆炸性物质与攻击性武器法令》第6(1)条文被控,因无合理理由持有巴冷刀而被起诉。
Iris Awen Jon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处监禁五年及鞭笞一记。
另一方面,在推事庭,被告被控在今年5月14日至9月29日期间,身为警员却无合理理由旷职五个月,触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86(1)条文,并依同条文判刑。
案情指,被告于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砂警察总部指挥官办公室(Commandant’s Office, IPK Sarawak)犯下此罪。
Ling Hui Chuan推事判处他监禁两周,刑期自昨日起算。
根据案情摘要,警方发现被告连续15天未在其会议室警卫岗位上值勤。
9月29日下午1时30分,警方在古晋警区总部(Kuching District Police Headquarters)附近的一辆轿车内发现并逮捕被告。
警方检查车内时,在后座发现一把巴冷刀,而被告无法对持有该武器提供合理解释。
警方随后充公数项属于被告的物品,包括一辆宝腾Gen 2轿车、车钥匙一套、巴冷刀一把、警察证件及通行证。
调查进一步揭露,被告已旷职五个月,并对警员职责表现出缺乏兴趣与不良态度。
本案由副检察司莫哈末艾曼慕达利布莫哈末沙里夫(Mohamad Aiman Mutallib Mohamad Shariff)及蔡凯盛(Chuah Kai Sheng)负责主控。
被告为来自德马克峇鲁甘榜(Kampung Demak Baru)的36岁男子莫哈末哈斯特里(Mohd Hastree),他在古晋会审庭法官Iris Awen Jon及推事Ling Hui Chuan面前承认两项控罪。
在会审庭,被告根据《1958年腐蚀性及爆炸性物质与攻击性武器法令》第6(1)条文被控,因无合理理由持有巴冷刀而被起诉。
另一方面,在推事庭,被告被控在今年5月14日至9月29日期间,身为警员却无合理理由旷职五个月,触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86(1)条文,并依同条文判刑。
案情指,被告于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砂警察总部指挥官办公室(Commandant’s Office, IPK Sarawak)犯下此罪。
Ling Hui Chuan推事判处他监禁两周,刑期自昨日起算。
根据案情摘要,警方发现被告连续15天未在其会议室警卫岗位上值勤。
9月29日下午1时30分,警方在古晋警区总部(Kuching District Police Headquarters)附近的一辆轿车内发现并逮捕被告。
警方检查车内时,在后座发现一把巴冷刀,而被告无法对持有该武器提供合理解释。
警方随后充公数项属于被告的物品,包括一辆宝腾Gen 2轿车、车钥匙一套、巴冷刀一把、警察证件及通行证。
调查进一步揭露,被告已旷职五个月,并对警员职责表现出缺乏兴趣与不良态度。
本案由副检察司莫哈末艾曼慕达利布莫哈末沙里夫(Mohamad Aiman Mutallib Mohamad Shariff)及蔡凯盛(Chuah Kai Sheng)负责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