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市7日讯)13家本地公司因未遵守《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的规定(即未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被法庭勒令缴纳罚款:
财政与经济部税务局提醒,根据《公司法》(第39章)注册的公司,必须根据《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的规定,最迟在相关评估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公司因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判定有罪,并且已缴纳法庭判处的罚款,则仍需提交未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未缴税款,并处以最高相当于未缴税款17%的罚款。
财政与经济部税务局提醒,根据《公司法》(第39章)注册的公司,必须根据《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的规定,最迟在相关评估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公司因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判定有罪,并且已缴纳法庭判处的罚款,则仍需提交未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未缴税款,并处以最高相当于未缴税款17%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