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市4日讯)本地英文报报导,前二级助理肃毒官伊斯坎达尔在高级治安法官阿兹里玛面前被指控违反《防止腐败法》第131章第12B条的五项罪名,并被考虑两项罪名。该条款规定,罚款汶币3万元及监禁7年。
被告对所有指控均表示认罪。高级治安法官随后判处其总监禁刑期为2年零8个月。然而,检控方认为刑罚过轻,随即向高庭提出上诉。
上诉由最高法院司法专员苏菲审理。控方请求法庭重新考虑案件中加重情节,包括滥用二级助理缉毒官员职位的程度、不当行为的频率、披露信息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肃毒局整体影响——该局为汶莱唯一受托根除非法药物使用、供应与贩运的机构。
法庭在判决时指出,案件中存在的加重因素表明,被告所犯罪行的起点应更接近第12B条规定的最高刑罚,即七年监禁。法官强调,本案最令人关注的是伊斯坎达尔滥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以及其行为对公众信任及国家毒品控制局诚信度造成的整体影响。
最终,司法专员下令将原判刑期提高至四年监禁。此上诉案由副检察司茜蒂卡莉拉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