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马来西亚大幅修订竞争法,将赋予监管机构更强大的权力,以调查反竞争行为、制止有害商业行为,并鼓励企业尽早配合调查。然而,由于仍未建立并购管制(Merger Control)制度,国内竞争监管体系依然存在重大缺口。
7月7日,国会下议院(Dewan Rakyat)通过《2026年竞争(修正)法案》及《2026年竞争委员会(修正)法案》,这是自《竞争法》于2010年生效以来,马来西亚竞争法框架最大规模的一次改革。
有关法案仍须获得上议院批准及国家元首御准后方可生效。一旦落实,将大幅强化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的执法权,也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更高的合规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商业安排、行业惯例,以及与竞争对手、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都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马来西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 Malaysia)商学院商业法与税务系高级讲师里多安·卡林博士(Dr Ridoan Karim)接受《BusinessToday》访问时表示:“公平竞争的规则更加严格,而裁判(监管机构)也拥有更大的执法权。”
扩大执法范围 强化监管权力
里多安指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法律适用范围由原本的“商业活动”(commercial activity)扩大至“商业或经济活动”(commercial or economic activity)。
虽然只是措辞上的调整,但更广泛的定义意味着行业协会、部分非营利组织安排,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经济影响的活动,都可能纳入竞争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修法后,监管机构也无需再先区分反竞争协议属于横向协议(竞争者之间)还是纵向协议(如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
今后,只要任何协议严重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都可能触法。
此外,竞争委员会还将获得更广泛的信息索取权,包括要求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会也可在初步调查后发出警告信,并在调查期间实施临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或停止可能损害竞争的行为。
这意味着监管机构能够在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或其他企业造成长期损害之前,提前介入。
提前和解可获减罚
新法引入和解机制,企业若承认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40%的罚款减免。
该减免还可与现有的宽大处理制度(Leniency Programme)结合。根据现行制度,最先举报卡特尔(Cartel)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可获得最高100%的罚款减免。
不过,主导卡特尔、并胁迫其他企业参与违法行为者,可获得的减免幅度将较低。
里多安认为,这项机制符合商业实际,可减少企业法律费用、管理层干扰及长期声誉风险。
由于竞争调查通常耗时且成本高昂,建立正式的和解机制,有助于案件尽快解决,同时提高违法企业主动配合调查的意愿。
此外,举报者身份将获得更严格保护,并有机会获得金钱奖励,而保密规定也将进一步加强。
高庭成为新上诉渠道
修法后,企业若不服竞争上诉审裁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的裁决,可就法律问题或罚款金额向高庭提出上诉。
过去,审裁庭裁决已属最终决定。
里多安认为,增加司法监督将有助建立更稳定、可预测的竞争法判例,使企业更清楚了解法律如何被解释及执行。
他也强调,加强竞争执法并非对企业不利。
事实上,卡特尔、围标(Bid Rigging)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反而会令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劣势,让效率较低的企业透过串通定价或市场分配获利。
因此,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监管机构,有助营造更公平、更具创新力的营商环境,同时抑制消费者面对的物价上涨。
反竞争行为会直接影响食品、交通、服务等民生必需品价格,因此,加强执法也是缓解生活成本压力的重要措施。
并购管制仍然缺席
尽管新法扩大了执法权力,但并未建立全国性的并购管制制度。里多安认为,这是此次修法最大的缺陷。
目前,马来西亚并无全国统一制度,要求企业在可能大幅削弱市场竞争的并购案完成前,必须向竞争委员会申报。
目前只有航空及通讯等少数行业设有独立的并购监管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某项收购案足以形成或强化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也可能无需经过竞争审查便可完成。
里多安形容:“打击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像在盗窃案发生后才逮捕小偷;而并购管制,则是安装在门上的锁。”
事实上,竞争委员会早在2022年4月公开咨询时,已提出完整的并购管制方案,包括:达到规定门槛必须强制申报、禁止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审批前不得完成交易、审查期限为120天、违规者最高可被罚全球营业额10%。
里多安表示,2026年法案并非推迟落实,而是将一套已经完成设计的制度“束之高阁”。
目前,新加坡、澳洲、日本、欧盟、英国,以及印尼、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均已实施并购审查制度。
若缺乏并购管制,企业可能更容易透过收购竞争对手,而非与竞争对手串谋,同样达到削弱市场竞争的效果,却无需接受监管。
数字经济监管仍待完善
此次修法也未针对数字平台及大型科技企业建立专门监管制度。
里多安指出,传统竞争法难以及时应对掌控消费者、数据及网络市场入口的数字平台“守门人”(Gatekeepers)。
欧盟、英国及德国均已针对数字市场建立专门制度,防止大型平台损害中小商家、应用程序开发者及服务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虽然此次修法承认商业环境及科技发展已不同于2010年,但仍未建立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新监管工具。
此外,竞争委员会权力扩大后,也必须建立明确保障机制,确保执法符合比例原则,并保持独立。
里多安建议,竞争委员会应公布透明的罚款指引、企业合规指南及最低影响门槛,避免中小企业因法律不明确而承受不必要风险。
企业应及早做好准备
企业应开始检视供应、分销及服务协议,加强竞争法培训,并重新审视与竞争对手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方式。
同时,也应密切关注竞争委员会在新法实施后将发布的相关执法指南。
里多安认为,这次修法是一项重要且迟来的改革,将使马来西亚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执法更具公信力。
不过,他提醒,仅凭强化执法权力,仍不足以建立完整的竞争法体系。
他说:“如果没有并购管制,马来西亚就像守住了正门,却把侧门敞开;如果缺乏数字市场监管工具,我们监管的仍是2010年的经济,而不是2026年的经济。”
他认为,这次改革虽然是重大进展,但下一轮立法是否能补足这些缺口,将决定马来西亚能否在市场过度集中、难以逆转之前,建立更完善的竞争监管制度。
有关法案仍须获得上议院批准及国家元首御准后方可生效。一旦落实,将大幅强化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的执法权,也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更高的合规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商业安排、行业惯例,以及与竞争对手、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关系,都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马来西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 Malaysia)商学院商业法与税务系高级讲师里多安·卡林博士(Dr Ridoan Karim)接受《BusinessToday》访问时表示:“公平竞争的规则更加严格,而裁判(监管机构)也拥有更大的执法权。”
扩大执法范围 强化监管权力
里多安指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法律适用范围由原本的“商业活动”(commercial activity)扩大至“商业或经济活动”(commercial or economic activity)。
虽然只是措辞上的调整,但更广泛的定义意味着行业协会、部分非营利组织安排,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经济影响的活动,都可能纳入竞争委员会的监管范围。
修法后,监管机构也无需再先区分反竞争协议属于横向协议(竞争者之间)还是纵向协议(如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
今后,只要任何协议严重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都可能触法。
此外,竞争委员会还将获得更广泛的信息索取权,包括要求政府部门及法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委员会也可在初步调查后发出警告信,并在调查期间实施临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或停止可能损害竞争的行为。
这意味着监管机构能够在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或其他企业造成长期损害之前,提前介入。
提前和解可获减罚
新法引入和解机制,企业若承认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40%的罚款减免。
该减免还可与现有的宽大处理制度(Leniency Programme)结合。根据现行制度,最先举报卡特尔(Cartel)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可获得最高100%的罚款减免。
不过,主导卡特尔、并胁迫其他企业参与违法行为者,可获得的减免幅度将较低。
里多安认为,这项机制符合商业实际,可减少企业法律费用、管理层干扰及长期声誉风险。
由于竞争调查通常耗时且成本高昂,建立正式的和解机制,有助于案件尽快解决,同时提高违法企业主动配合调查的意愿。
此外,举报者身份将获得更严格保护,并有机会获得金钱奖励,而保密规定也将进一步加强。
高庭成为新上诉渠道
修法后,企业若不服竞争上诉审裁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的裁决,可就法律问题或罚款金额向高庭提出上诉。
过去,审裁庭裁决已属最终决定。
里多安认为,增加司法监督将有助建立更稳定、可预测的竞争法判例,使企业更清楚了解法律如何被解释及执行。
他也强调,加强竞争执法并非对企业不利。
事实上,卡特尔、围标(Bid Rigging)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反而会令诚信经营的企业处于劣势,让效率较低的企业透过串通定价或市场分配获利。
因此,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监管机构,有助营造更公平、更具创新力的营商环境,同时抑制消费者面对的物价上涨。
反竞争行为会直接影响食品、交通、服务等民生必需品价格,因此,加强执法也是缓解生活成本压力的重要措施。
并购管制仍然缺席
尽管新法扩大了执法权力,但并未建立全国性的并购管制制度。里多安认为,这是此次修法最大的缺陷。
目前,马来西亚并无全国统一制度,要求企业在可能大幅削弱市场竞争的并购案完成前,必须向竞争委员会申报。
目前只有航空及通讯等少数行业设有独立的并购监管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某项收购案足以形成或强化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也可能无需经过竞争审查便可完成。
里多安形容:“打击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像在盗窃案发生后才逮捕小偷;而并购管制,则是安装在门上的锁。”
事实上,竞争委员会早在2022年4月公开咨询时,已提出完整的并购管制方案,包括:达到规定门槛必须强制申报、禁止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审批前不得完成交易、审查期限为120天、违规者最高可被罚全球营业额10%。
里多安表示,2026年法案并非推迟落实,而是将一套已经完成设计的制度“束之高阁”。
目前,新加坡、澳洲、日本、欧盟、英国,以及印尼、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均已实施并购审查制度。
若缺乏并购管制,企业可能更容易透过收购竞争对手,而非与竞争对手串谋,同样达到削弱市场竞争的效果,却无需接受监管。
数字经济监管仍待完善
此次修法也未针对数字平台及大型科技企业建立专门监管制度。
里多安指出,传统竞争法难以及时应对掌控消费者、数据及网络市场入口的数字平台“守门人”(Gatekeepers)。
欧盟、英国及德国均已针对数字市场建立专门制度,防止大型平台损害中小商家、应用程序开发者及服务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虽然此次修法承认商业环境及科技发展已不同于2010年,但仍未建立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新监管工具。
此外,竞争委员会权力扩大后,也必须建立明确保障机制,确保执法符合比例原则,并保持独立。
里多安建议,竞争委员会应公布透明的罚款指引、企业合规指南及最低影响门槛,避免中小企业因法律不明确而承受不必要风险。
企业应及早做好准备
企业应开始检视供应、分销及服务协议,加强竞争法培训,并重新审视与竞争对手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方式。
同时,也应密切关注竞争委员会在新法实施后将发布的相关执法指南。
里多安认为,这次修法是一项重要且迟来的改革,将使马来西亚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执法更具公信力。
不过,他提醒,仅凭强化执法权力,仍不足以建立完整的竞争法体系。
他说:“如果没有并购管制,马来西亚就像守住了正门,却把侧门敞开;如果缺乏数字市场监管工具,我们监管的仍是2010年的经济,而不是2026年的经济。”
他认为,这次改革虽然是重大进展,但下一轮立法是否能补足这些缺口,将决定马来西亚能否在市场过度集中、难以逆转之前,建立更完善的竞争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