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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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媒網紅須申報收入 贈品等均列應稅

Published at Jan 21, 2026 10:47 am
(古晋21日讯)根据内陆税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LHDN)发布的新指南,社交媒体及数码内容创作者(网红)必须申报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因评价或推广而获得的免费产品与礼品。
据《新海峡时报》报道,该指南阐明社交媒体及数码网红所得收入的税务处理方式,旨在协助公众及内陆税收局官员更好地遵守税务法规。内陆税收局指出,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内陆税收总监有权在必要时随时发布、修订或撤销相关指南。

指南指出:“社交媒体网红不仅指拥有大量追随者、能影响他人的个人,也包括通过在社交媒体与数码平台上的活动而能创造可观收入者。网红应被视为一种职业,因为他们能够从社交媒体平台,或因其影响力所带来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入。”
指南说明,网红的活动包括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社交媒体节目或活动,参与产品推广,以及因其在社交媒体上的参与而从任何一方获得报酬、礼品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内陆税收局表示,网红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个人型网红”和“对象型网红”。
个人型网红包括政治人物、艺人、运动员、专业人士、学生或家庭主妇;对象型网红则包括动画角色、戏剧角色,或在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注册并拥有追随者的虚拟角色。

在应税收入方面,内陆税收局指出,凡来自社交媒体平台的直接报酬、担任品牌大使的费用、商品销售收入、社交媒体账号或ID的出售收益、社交媒体角色的版税,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均属应税范围。
该局补充,网红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报酬,包括管理费、艺人费、参与费及顾问费等。
“这些报酬可能以现金、实物、折扣券、免费服务、‘点赞’(表情符号),或在社交媒体上具有金钱价值的礼品或酬谢形式发放。”

在可扣税开销方面,内陆税收局表示,社交媒体网红可依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报允许的开销,如网络费用、拍摄及剪辑费用;但个人或资本性支出则不获准扣除。
指南也强调,社交媒体网红必须保存所有收入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文件,以备内陆税收局审计;有关记录及文件须自向内陆税收总监呈交报税表之年度结束起,至少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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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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