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4日讯)一名23岁普通工人因涉及网络赌博及吸食危险毒品,今日在古晋两个推事庭分别认罪,共被判罚款4500令吉。
在首宗案件中,被告Dunstan Minan在推事Ling Hui Chuan面前承认触犯1953年《公共赌场法令》第7(2)条文,在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被判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2个月代替。
根据有关法令,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令吉、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古晋警区肃赌组警方于7月10日下午约3时20分,在三马连新镇苏丹登加路一家咖啡店展开“Op Dadu”肃赌行动。
警方经过约15分钟监视后,逮捕涉嫌利用Mega888手机应用程式进行网络赌博的被告。
警方同时起获一部Vivo手机及一张写有用户名和密码的纸张,相信与赌博活动有关。
调查及专家鉴定报告证实,该手机符合1953年《公共赌场法令》所定义的“赌博机器”,而被告也承认警方展开突击检查时,正在操作该赌博应用程式。
另一方面,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告同样在推事庭承认吸食危险毒品罪名。
他因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被判罚款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9个月代替。
法庭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须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8B条文,接受警方监督两年。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5年1月22日凌晨约4时15分,在古晋警区总部肃毒组办公室接受尿液检测时,被验出体内含有冰毒、安非他命及摇头丸主要成分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且未获合法授权使用有关毒品。
案情显示,被告遭警方逮捕后接受尿液初步筛检,结果对冰毒及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随后,其尿液样本送往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部进行化验。
化验报告证实,样本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及MDMA,上述物质均列入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一附表所列危险毒品。
两宗案件均由副检察司穆罕默德阿菲克·萨夫利·诺尔卡兹利主控,被告则没有代表律师。
根据有关法令,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令吉、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古晋警区肃赌组警方于7月10日下午约3时20分,在三马连新镇苏丹登加路一家咖啡店展开“Op Dadu”肃赌行动。
警方经过约15分钟监视后,逮捕涉嫌利用Mega888手机应用程式进行网络赌博的被告。
警方同时起获一部Vivo手机及一张写有用户名和密码的纸张,相信与赌博活动有关。
调查及专家鉴定报告证实,该手机符合1953年《公共赌场法令》所定义的“赌博机器”,而被告也承认警方展开突击检查时,正在操作该赌博应用程式。
另一方面,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告同样在推事庭承认吸食危险毒品罪名。
他因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被判罚款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9个月代替。
法庭也谕令,被告在服刑完毕后,须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8B条文,接受警方监督两年。
控状指出,被告于2025年1月22日凌晨约4时15分,在古晋警区总部肃毒组办公室接受尿液检测时,被验出体内含有冰毒、安非他命及摇头丸主要成分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且未获合法授权使用有关毒品。
案情显示,被告遭警方逮捕后接受尿液初步筛检,结果对冰毒及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随后,其尿液样本送往砂拉越中央医院病理部进行化验。
化验报告证实,样本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及MDMA,上述物质均列入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一附表所列危险毒品。
两宗案件均由副检察司穆罕默德阿菲克·萨夫利·诺尔卡兹利主控,被告则没有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