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若首相10年任期届满卸任,内阁部长也须随之卸任。(档案照)
新法规定,若首相10年任期届满卸任,内阁部长也须随之卸任。(档案照)

首相限任制10年修憲法案 提呈國會一讀

Published at Feb 23, 2026 03:10 pm
(吉隆坡23日讯)限制首相任期不超过10年的《2026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

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法案预计将于下周进行二读辩论。

根据法案内容,政府建议修订《联邦宪法》第43条,新增第(2A)款,规定任何依据第43条第(2)(a)款受委为首相者,任期累计不得超过10年,无论是连续或非连续任职,皆纳入计算。

法案同时建议在第43条新增第(4A)至(4D)款。其中,第(4A)款阐明,首相一旦达到累计10年任期上限,即须卸下首相职务。

第(4B)款则规定,若首相依据第(4A)款卸任,内阁成员也须随之卸任。

为确保政府行政运作不受影响,第(4C)款规定,在新首相依据第43条第(2)(a)款受委前,已卸任的首相及内阁成员可继续履行职务。不过,其职权仅限于维持政府日常行政运作,直至新首相及内阁成员宣誓就任为止。

此外,第(4D)款列明,相关人士在本修正案生效前所担任的首相任期,也将计入10年任期上限之内。

不过,条文亦说明,在国会依据第55条第(2)款解散后,相关人士在过渡期间履行首相职务的时间,将不纳入任期计算。

随着新增第(4A)及第(4B)款,法案也对第43条第(5)款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首相及内阁成员卸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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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日报新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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