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醫院助理持刀搶劫 上訴減刑被駁回

Published at Jul 13, 2025 03:25 pm
(斯市13日讯)根据报道,上诉法院驳回了一名18岁的前医院助理因持刀抢劫而提出的减刑请求,裁定中级法院判处的刑期适当,且并无明显过重。 
哈丹尼什伊利亚因于2024年1月10日凌晨持刀抢劫便利店收银员而被判处四年零七个月监禁,并处以十二下鞭刑,他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史蒂文张主持的上诉法院,由迈克尔和爱德华法官共同审理,裁定哈尼塔法官判处的刑罚反映了该罪行的严重性和预谋性。 
上诉人最初面临根据《刑法》第392条(结合第398条)更严重的持械抢劫罪指控,但最终承认了第392条规定的较轻的抢劫罪指控,该罪名最高可判处3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至少12下鞭刑。 
根据副检察官的案情,上诉人驾驶其姑姑的车辆,并用假车牌伪装车辆,前往加东。他将车倒车停在一家便利店外,进入便利店后,试图讨价还价购买一杯打折饮料,然后购买了一杯饮料和一些糖果。随后,他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向收银员索要钱财。他携款潜逃,并试图偷走收银员的手机,但未得逞。 
当天晚些时候,他被警方逮捕。他承认了抢劫行为,供出了丢弃的假车牌的位置,并全额退还了被盗金额。他之前没有犯罪记录。 
法官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因素。她注意到上诉人年轻、认罪较早且已获得赔偿,但也强调了犯罪的预谋性质以及在暴力斗争中使用刀具的情况。 
上诉人的律师认为量刑过重,并根据《罪犯(缓刑和社区服务)法》寻求社区服务令。他表示,上诉人艰难的成长经历和清白的犯罪记录使其应判处非监禁刑罚。
然而,上诉小组裁定,所引用的先例不适用,因为该案涉及的情况截然不同,包括十年前的犯罪行为和严重的程序延误。法院裁定,上诉人的抢劫行为是故意的、威胁性的,需要判处具有威慑力的刑罚。 
法院还指出,所使用的刀具为一把普通的尖头菜刀——已向量刑法官和上诉法官展示,他们一致认为这把刀足以造成实际伤害。 
法院在裁决中表示:“法官有权严肃看待该罪行,并出于更广泛的公众利益考虑,判处具有震慑力的刑罚。”
上诉被驳回。

Author

Liew Yun K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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