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集团“卡骡”提着一大叠“钱骡”的银行卡为集团提款,引起当局“关注”,警方雷霆出击,在全国同步展开的72小时围剿行动中,71名本地与外国男女落网,当中已有16人被控上庭。
这些“卡骡”不仅是提款工具,更是诈骗集团的“金脉”,警方揭露,他们分别为电话诈骗、虚构贷款、阿窿及非法汇兑集团充当提款跑腿,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赃款。
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局总监拿督鲁斯迪指出,在国家银行配合下,警方于上月29日起在全国展开59项针对滥用银行卡的突击行动,行动范围包括槟城(11项)、霹雳(5项)、雪兰莪(3项)、吉隆坡(24项)、森美兰(2项)、彭亨(4项)、沙巴(8项)及砂拉越(2项)。
警方根据不法之徒的提款地点和次数锁定目标,拘捕55名本地男性、8名本地女性,以及8名外国男性(4名孟加拉籍、一名中国籍、一名尼日利亚籍、一名缅甸籍、一名印尼籍),所有疑犯年龄19至50岁。

鲁斯迪指出,落网者并非钱骡,而是为不法集团工作,携带钱骡银行卡的卡骡,到银行提款。
警方共立案调查42宗案件,涉及刑事法典第420条文(诈骗)、第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性地转移、隐匿财产)、第424A条文(非法持有、控制、获取或使用他人支付工具)、第511条文(犯案未遂)、1951年放贷人法令第5(2)条文(非法经营放贷业务)、第15A(1)(b)条(持有他人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卡、银行存折等,以协助放贷活动)、第29AA条(协助非法放贷人)。

目前,已有6名疑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下被控,另有10人根据刑事法典第424A条被提控,其余疑犯则以警方保释形式释放,等待调查完成。
警方警告,出借、出租银行账户,或替集团使用他人提款卡提款,都是严重刑事罪行。根据刑事法典第424A条,在没有授权或合法目的的情况下持有他人支付工具,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少于6个月但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